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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2條 …算控制及各項採購作業之監辦。四、分署付款憑單、收支及分錄轉帳傳票之編製。五、分署計畫經費處理與相關規定之擬定及輔導。六、分署歲出應付款保留之審核、申請。七、會計報告、決算之編製。八、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分基金各項會計業務之處…
  2.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辦事細則 第13條 …算控制及各項採購作業之監辦。五、本署付款憑單、收支及分錄轉帳傳票之編製。六、本署各項補助、委辦計畫經費之審核、撥款及保留。七、本署各項補助、委辦計畫執行機關帳務之查核及輔導。八、本署計畫經費處理相關規定之擬訂及輔導。九、…
  3. 行政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19條 …入、支出日記簿及轉帳日記簿。但為簡化記帳程式,得視實際需要以傳票或可資應用表單之裝訂本代替之。二、分類帳簿: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記錄之帳簿,包括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三、備查簿:為處理事務便於查考而記錄之簿籍,屬於…
  4. 行政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24條 記帳憑證分為下列各種:一、現金收入傳票。二、現金支出傳票。三、轉帳收入傳票。四、轉帳支出傳票。前項各種記帳憑證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分之,並應依科目別彙總編製科目日結單憑以過入總分類帳。第一項記帳憑證於經濟、服務事業部門得…
  5. 行政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25條 各種傳票應記載之事項如下:一、年、月、日。二、會計科目。三、摘要。四、金額。五、原始憑證張數。六、傳票號碼。七、其他備查要點。
  6. 行政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26條 各種傳票非經下列各款人員簽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該款人員者,不在此限:一、總幹事、主辦會計人員及單位主管人員或渠等授權人。二、單位之會計人員及主辦人員。三、關係現金、存放款、票據及證券保管、移轉事項之出納人員。四、關係財…
  7. 行政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80條 金融事業本部及其分部之現金收入傳票,應先經出納收款蓋章,轉帳收入傳票應先由金融事業專任會計人員及金融事業主管或渠等授權人員辦理轉帳並蓋轉帳戳記後憑以記帳。
  8. 行政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81條 金融事業之支出傳票,非經金融事業專任會計人員及金融事業主管人員或渠等授權人員簽章不得支付或轉帳。但現金之支付,關係客戶提領存款、匯款者,得依漁會分層負責規定,經核對印鑑相符及記帳後交出納或櫃員付款,再送專任會計人員或其授…
  9. 行政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82條 金融事業辦理各種授信,撥款前之約據及傳票,應於貸放前先經金融事業專任會計人員及主管人員或渠等授權人員審核簽章始准轉帳付款,不得事後補章。
  10. 行政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83條 傳票、帳表製記完畢,應即換人覆核,並由覆核員簽章證明。覆核員應就規定事項詳加審核,如仍有錯誤未予更正,應與原經辦人員負連帶責任。
  11. 行政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84條 已記帳之傳票及原始憑證,經記帳與帳簿核對後,應逐日按科目順序連同附件、科目日結單及借貸總數表裝訂成冊,依順序編號,加訂封面,註明各種傳票張數由總幹事、主辦會計人員及單位主管人員,或渠等授權人員在裝訂處蓋章。每日傳票裝訂成…
  12. 行政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106條 主辦會計人員於交代時,應將所經管各種圖章、文件、傳票、帳簿、報表及經辦未了事項,造具清冊,交付後任,並由前後任及監交人員分別蓋章,以一份留存原單位及漁會備查。
  13. 行政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19條 …入、支出日記簿及轉帳日記簿。但為簡化記帳程式,得視實際需要以傳票或可資應用表單之裝訂本代替之。二、分類帳簿: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記錄之帳簿,包括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三、備查簿:為處理事務便於查考而記錄之簿籍,屬於…
  14. 行政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24條 記帳憑證分為下列各種:一、現金收入傳票。二、現金支出傳票。三、轉帳收入傳票。四、轉帳支出傳票。前項各種記帳憑證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分之,並應依科目別彙總編製科目日結單憑以過入總分類帳。第一項記帳憑證於經濟、保險、推廣事業…
  15. 行政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25條 各種傳票應記載之事項如下:一、年、月、日。二、會計科目。三、摘要。四、金額。五、原始憑證張數。六、傳票號碼。七、其他備查要點。
  16. 行政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26條 各種傳票非經下列各款人員簽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該款人員者,不在此限:一、總幹事、主辦會計人員及單位主管人員或渠等授權人。二、單位之會計人員及主辦人員。三、關係現金、存放款、票據及證券保管、移轉事項之出納人員。四、關係財…
  17. 行政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82條 金融事業本部及其分部之現金收入傳票,應先經出納收款蓋章,轉帳收入傳票應先由金融事業專任會計人員及金融事業主管或渠等授權人員辦理轉帳並蓋轉帳戳記後憑以記帳。
  18. 行政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83條 金融事業之支出傳票,非經金融事業專任會計人員及金融事業主管人員或渠等授權人員簽章不得支付或轉帳。但現金之支付,關係客戶之提領存款、匯款者,得依農會分層負責規定,經核對印鑑相符及記帳後交出納或櫃員付款,再送專任會計人員或其…
  19. 行政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84條 金融事業辦理各種授信,撥款前之約據及傳票,應於貸放前先經金融事業專任會計人員及主管人員或渠等授權人員審核簽章始准轉帳付款,不得事後補章。
  20. 行政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85條 傳票、帳表製記完畢,應即換人覆核,並由覆核員簽章證明。覆核員應就規定事項詳加審核,如仍有錯誤未予更正,應與原經辦人員負連帶責任。
  21. 行政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86條 已記帳之傳票及原始憑證,經記帳與帳簿核對後,應逐日按科目順序連同附件、科目日結單及借貸總數表裝訂成冊,依順序編號,加訂封面,註明各種傳票張數由總幹事、主辦會計人員及單位主管人員,或渠等授權人員在裝訂處蓋章。每日傳票裝訂成…
  22. 行政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106條 主辦會計人員於交代時,應將所經管各種圖章、文件、傳票、帳簿、報表及經辦未了事項,造具清冊,交付後任,並由前後任及監交人員分別蓋章,以一份留存原單位及農會備查。
  23. 行政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3條 記帳憑證之種類如下: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衛生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24. 行政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記帳憑證之種類如下: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社福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25. 行政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0條 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環境保護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26. 行政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8條 記帳憑證分為下列三類: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前項第三款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27. 行政科技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記帳憑證分為下列三類: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前項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28. 行政科技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7條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財團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科(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財團法人董事長或其授權代簽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29. 行政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記帳憑證分下列三類: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30. 行政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財團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