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 / 99 頁-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於達成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及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現況。槍砲彈藥刀械業依前項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8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依已界定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範圍及流程,分析評估可能發生之風險,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訂定應變機制,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損害。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以適…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符合蒐集要件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接受該槍砲彈藥刀械業監督。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槍砲彈藥刀械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槍砲彈藥刀械業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需作特定目的外利用者,應檢視有無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為利用之情形。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之本人,或經其委託者。三、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一、依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二、檢視各相…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相關規定,並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及應遵守之相關管理措施。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核機制,每半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計畫執行情形,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槍砲彈藥刀械業依前項檢查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採行適當措施,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1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2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槍砲彈藥刀械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 行政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第10條 …會治安調查之必要事項。前項資料檔案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警勤區員警於訪查所建立之資料檔案,應依相關規定保密。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2條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第一項所稱第三…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6條 …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前項機關對其傳遞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負責任。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8條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3條 …、表演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一百萬元。(四)表演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表演企劃書,應包含下列項目:一、演出者(個人或團體)簡介、照片、經歷及類似表演之經驗。二、表演期間、內容、方式、使用設備或器材。三、容留人數。四、演出樓層樓地板面積、表演場所面積、表演區域、建築平面圖…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3-1條 …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以下簡稱個人旅遊):一、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其…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除個人旅遊外,應由旅行業組團辦理,並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每團人數限五人以上四十人以下。經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每團人數限五人以上。但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5-1條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不得接待由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旅行業、其他機構或個人組成之個人旅遊旅客團體。前項所稱個人旅遊旅客團體,指全團均由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旅客所組成,或由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旅客與來臺從…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6條 …項規定程序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符合第三條之一規定,申請來臺從事個人旅遊,應檢附下列文件,經由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代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並由旅行業負責人擔任保證人: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二、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8條 …定申請且經許可。二、最近十二個月內曾依第三條之一規定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二次以上,且無違規情形。三、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四、持有經大陸地區核發往來臺灣之個人旅遊多次簽。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8條 …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由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協助或個人旅遊者自行填具入境旅客申報單,據實填報健康狀況。通關時大陸地區人民如有不適或疑似感染傳染病時,應由大陸地區帶團領隊或個人旅遊者主動通報檢疫單位,實施檢疫措施…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5-1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逾期停留者,辦理該業務之旅行業應於逾期停留之日起算七日內協尋;屆協尋期仍未歸者,逾期停留之第一人予以警示,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由交通部觀光局停止該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
-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指具個人專屬性而足以辨識個別身分之指紋及臉部特徵資料。二、錄存:指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擷取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並予儲存。三、辨識:指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與資料庫中已錄存…
-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3條 …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錄存及辨識其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已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錄存者,於每次入出國(境)查驗時,仍應接受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辨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