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8條 法規:警察職權行使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章 即時強制 第28條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