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0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符合蒐集要件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接受該槍砲彈藥刀械業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