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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13 頁-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52條 修理或檢查電機設備時,應將電源啟斷,同時揭示明顯標誌,並將開關器操作棒或按鈕固定或加鎖,以防止電力誤送。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67條 機器在轉動時,不得修理或加油。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72條 在煤礦場坑內從事裝置、拆卸、修理機械或接續電纜等作業需用明火時,應於作業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督導下,測定該場所附近甲烷及煤塵含量,確定在安全限度內後始得施工。煤以外礦場,主管機關得指定礦場作業場所之全部…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80條 主扇風機及補助扇風機運轉時,除安全上認有停機修理之必要或有其他特殊理由外,不得停止運轉。主扇風機及補助扇風機停止運轉後,坑內可能發生危險之區域,應撤出該區域作業人員及停止該區域之送電;恢復運轉時,應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後,…
- 行政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 …──────────────┼───┤│機械工業│從事製造與修理機器及其工具、零組件之工│原為機│││業。│器工業│├──────┼───────────────────┼───┤│農機工業│從事製造與修理農業機械之工業…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58條 …理者,應由使用單位填具請修單送財物單位核轉事務單位派工或招商修理之。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59條 各使用單位所借(領)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產減損單」,洽由財產經管部門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 行政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4條 …規定:一、客貨運輸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停車場、修理場(保養場)、運輸場站、轉運站或調度停放場。二、營造工程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建築工地、土石採取場、預拌混凝土場或瀝青拌合場。三、工廠…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41條 …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各單位主管認定確需修理者,應由各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招商修理。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43條 各單位所借(領)之財物,已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己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48條 本分局之車輛調派、修理及油料核撥、消耗等管理由秘書室辦理。
- 行政礦業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屋,包括下列項目:一、辦公室房屋。二、廠庫房屋(包括機器房、修理廠、選煉廠、倉庫、車房、工房等)。三、員工宿舍(不包括員工自建住宅)。四、員工日常生活或福利所需房屋設施(包括浴室、廁所、廚房及育樂場所)。五、保健衛生所需…
- 行政電業法 第67條 …條第一項規定之安全保護設施,得隨時查驗;其不合規定者,應限期修理或改換;如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並得命其停止其工作及使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前項查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電業法 第78條 …補充說明或接受檢查。二、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修理或改換不合規定之電業設備或安全保護設施。三、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驗。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69條 …。本節所稱供車輛大修之廠房指供車輛引擎翻修、噴漆、烤漆、車體修理、需要卸除汽車油箱修理或其他可能導致洩漏易燃性液體或氣體之作業場所。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70條 …~二所示。三、用於停放車輛之場所僅進行檢查及例行維護而不進行修理者,屬非分類場所。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範圍之邊界以無開口之牆壁、屋頂或其他堅固隔間牆為界處,不受前項距離之限制。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848條 …門設計可在不需使用工具情形下進行拆卸,以重新定位互換、維護或修理之電動車充電設備裝設方法。七、固定式:指使用扣件掛於牆面、立於地面或以其他形式固定,需使用工具始能移除電動車充電設備之裝設方法。八、電動車電力輸出設備:指以…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948條 …照明裝置,且照明出線口、手捺開關等位置之安排,應使更換燈泡、修理照明燈具或控制燈具時,不致觸及帶電部分。四、在工作空間上方未防護之帶電部分,距離地面高度不得小於表九四八~二規定。
-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0條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修理、檢驗或測試者,應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後辦理,並於出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運回;其有特殊情形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未依期限運回者,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填具報單…
-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2條 …區或其他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修理、檢驗、測試或展示、或運往保稅工廠修理、檢驗、測試者,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3條 區內事業接受委託辦理修理、檢驗、測試或展示者,準用第三十八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4條 區內事業免稅之貨品因修理、測試、檢驗、展示、委託加工或提供勞務而須輸往課稅區者,應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並經海關查驗,得免提供稅款擔保。但應於出區後六個月內復運回區內,並辦理結案手續;屆期未運回區內者,應向海關申報補繳稅捐…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4條 臺中區工業用水,因改裝或修理給水內外設備,得暫行局部或全部停水。停水時間及停水區域,由臺中區工業用水管理單位提前通知。但遇災害及緊急措施時不在此限。前項因災害及緊急措施停水而致用戶蒙受之損失,本處不負責任。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9條 …負擔。四、外線如有損壞應即通知臺中區工業用水管理單位查驗施工修理。所需工料費用由臺中區工業用水管理單位負擔,如係用戶損壞由用戶負擔,用戶不得拒絕,並不得擅自修理或改裝。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20條 水錶故障一時無法修復時而用戶用水量無變動在修理期間之用水量按故障前三個月用水量平均數計算查定。
- 行政度量衡法 第19條 …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有人或持有人應重新申請檢定:一、經修理、調整或改造者。二、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屆滿者。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最長使用期限屆滿者,不得重新申請檢定。
- 行政度量衡法 第34條 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業務者,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許可;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及發給度量衡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度量衡業及其分支機構之營業類別、所營度量衡器種類、範圍及有效期間,不得逾越許可執照之登記事項;其許…
- 行政度量衡法 第38條 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或修理業者,應備置度量衡標準器;其度量衡標準器應按時送相關機關(構)追溯檢校。前項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2條 …量衡業,指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業務者。
- 行政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4條 …工廠登記相關文件影本。(二)度量衡標準器校正紀錄表影本。二、修理業:度量衡標準器校正紀錄表影本。前項校正紀錄表,指依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為校正之紀錄。申請第一項之法定度量衡器修理業,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指定者,另須檢附封印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