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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2條 雇主對於鋼材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預防傾斜、滾落,必要時應用纜索等加以適當捆紮。二、儲存之場地應為堅固之地面。三、各堆鋼材之間應有適當之距離。四、置放地點應避免在電線下方或上方。五、採用起重機吊運鋼材時,應將鋼材…
  2.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3條 雇主對於砂、石等之堆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妨礙勞工出入,並避免於電線下方或接近電線之處。二、堆積場於勞工進退路處,不得有任何懸垂物。三、砂、石清倉時,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並設置監視人員。四、堆積場所經常灑水或予以覆…
  3.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4條 雇主對於樁、柱、鋼套管、鋼筋籠等易滑動、滾動物件之堆放,應置於堅實、平坦之處,並加以適當之墊襯、擋樁或其他防止滑動之必要措施。
  4.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5條 雇主對於磚、瓦、木塊、管料、鋼筋、鋼材或相同及類似營建材料之堆放,應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儲存位置鄰近開口部分時,應距離該開口部分二公尺以上。
  5.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6條 雇主對於袋裝材料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以保持穩定;一、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十層。二、至少每二層交錯一次方向。三、五層以上部分應向內退縮,以維持穩定。四、交錯方向易引起材料變質者,得以不影響穩定之方式堆放。
  6.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7條 雇主對於管料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儲存於堅固而平坦之臺架上,並預防尾端突出、伸展或滾落。二、依規格大小及長度分別排列,以利取用。三、分層疊放,每層中置一隔板,以均勻壓力及防止管料滑出。四、管料之置放,避免在電線上…
  7.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9條 雇主對於不能藉高空工作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二公尺以上高處營造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8.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0條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
  9.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1條 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以下簡稱施工架組配)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
  10.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施工架組配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將作業時間、範圍及順序等告知作業勞工。二、禁止作業無關人員擅自進入組配作業區域內。三、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天候,實施作業預估有危險之虞時,應即停止作業。四、於紮緊、拆…
  11.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3條 雇主對於構築施工架之材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有顯著之損壞、變形或腐蝕。二、使用之竹材,應以竹尾末梢外徑四公分以上之圓竹為限,且不得有裂隙或腐蝕者,必要時應加防腐處理。三、使用之木材,不得有顯著損及強度之裂隙、蛀孔…
  12.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4條 雇主對於施工架及施工構臺,應經常予以適當之保養並維持各部分之牢穩。
  13.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5條 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二、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應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
  14.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6條 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施工架上放置或搬運物料時,避免施工架發生突然之振動。二、施工架上不得放置或運轉動力機械及設備,或以施工架作為固定混凝土輸送管、垃圾管槽之用,以免因振動…
  15.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7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在施工架上使用梯子、合梯或踏凳等從事作業。
  16.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8條 雇主使勞工於高度二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供給足夠強度之工作臺。二、工作臺寬度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踏板,其支撐點應有二處以上,並應綁結固定,使其無脫落或位移之虞,踏板間縫隙不得大於三公…
  17.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1條 雇主於施工架上設置人員上下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確實檢查施工架各部分之穩固性,必要時應適當補強,並將上下設備架設處之立柱與建築物之堅實部分牢固連接。二、施工架任一處步行至最近上下設備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
  18.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2條 雇主構築施工架時,有鄰近結構物之周遭或跨越工作走道者,應於其下方設計斜籬及防護網等,以防止物體飛落引起災害。
  19.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3條 雇主構築施工架時,有鄰近或跨越車輛通道者,應於該通道設置護籠等安全設施,以防車輛之碰撞危險。
  20.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4條 雇主對於原木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立柱應垂直或稍向構造物傾斜,應有適當之排列間距,且不大於二點五公尺。二、立柱柱腳應依土壤性質,埋入適當深度或襯以墊板、座鈑等以防止滑動或下沈。三、立柱延伸之接頭屬搭接式接頭者,其…
  21.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5條 雇主對於使用圓竹構築之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獨立直柱式施工架為限。二、立柱間距不得大於一.八公尺,其柱腳之固定應依前條第二款之規定。三、主柱、橫檔之延伸應於節點處搭接,並以十號以下鍍鋅鐵線紮結牢固,其搭接長度、…
  22.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6條 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懸吊架及其他受力構件應具有充分強度,並確實安裝及繫固。二、工作臺寬度不得小於四十公分,且不得有隙縫。但於工作臺下方及側方已裝設安全網及防護網等,足以防止勞工墜落或物體飛落者,不…
  23.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7條 雇主對於棧橋式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其寬度應使工作臺留有足夠運送物料及人員通行無阻之空間。二、棧橋應架設牢固以防止移動,並具適當之強度。三、不能構築兩層以上。四、構築高度不得高出地面或地板四公尺以上者。五、不得建…
  24.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8條 雇主對於懸臂式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其長度及斷面,設計足夠之強度,必要時以斜撐補強,並與構造物妥為錨定。二、施工架之各部分,應以構造物之堅固部分支持之。三、工作臺置於嵌入牆內之托架上者,該托架應設斜撐並與牆壁紮…
  25.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9條 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國家標準CNS4750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造,應符合國家標準CNS4750同等以上之規定。二…
  26.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0條 雇主對於單管式鋼管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立柱之間距:縱向為一點八五公尺以下;梁間方向為一點五公尺以下。二、橫檔垂直間距不得大於二公尺。距地面上第一根橫檔應置於二公尺以下之位置。三、立柱之上端量起自三十一公尺…
  27.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0-1條 雇主對於系統式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所有立柱、橫桿及斜撐等,應以輪盤、八角盤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構件及插銷扣件等組配件,連接成一緊密牢固之系統構架,其連接之交叉處不得以各式活扣緊結或鐵線代替。二、施工架之金屬材…
  28.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1條 雇主對於框式鋼管式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最上層及每隔五層應設置水平梁。二、框架與托架,應以水平牽條或鉤件等,防止水平滑動。三、高度超過二十公尺及架上載有物料者,主框架應在二公尺以下,且其間距應保持在一點八五…
  29.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2條 雇主對於同一作業場所使用之鋼管,其厚度、外徑及強度相異時,為防止鋼管之混淆,應分別對該鋼管以顏色或其他方式標示等,使勞工易於識別。
  30.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2-1條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支柱應依施工場所之土壤性質,埋入適當深度或於柱腳部襯以墊板、座鈑等以防止滑動或下沈。二、支柱、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及構臺之梁等連結部分、接觸部分及安裝部分,應以螺栓或鉚釘等金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