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5條 法規: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物料之儲存 第35條 雇主對於磚、瓦、木塊、管料、鋼筋、鋼材或相同及類似營建材料之堆放,應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儲存位置鄰近開口部分時,應距離該開口部分二公尺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