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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11條 管理維護公司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但不得超過三個月。管理維護公司逾期未辦妥公司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2.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12條 管理維護公司於辦理公司登記後六個月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始得營業:一、申請書。二、原許可核准函。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管理維護公司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妥申領登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管理維…
  3.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13條 管理維護公司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領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
  4.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14條 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三年,管理維護公司應於期限屆滿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一、申請書。二、原登記證正本。三、事務管理人員與技術服務人員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五、其他經中…
  5.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15條 管理維護公司從事下列建築物管理維護業務:一、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二、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三、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四、公寓公廈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五、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
  6.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16條 管理維護公司業務執行規範如下:一、對於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所應提供之管理維護服務,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二、受託公共基金及其他費用之收支、保管,不得侵占挪用,亦不得與公司或公司員工之財物款項混用。三、執行業務,…
  7.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17條 管理維護公司之事務管理人員或技術服務人員離職或死亡時,管理維護公司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人員因離職或死亡致不足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數時,管理維護公司應在一個月內依規定聘用繼任人員。
  8.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18條 管理維護公司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存查,於申請復業核准後發還之。管理維護公司歇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並辦理註銷登記;其未送繳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廢止。
  9.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20條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三)規約範本。(四)建築物管理維護技術及企劃。(五)集合住宅住戶使用維護手冊範本。二、專業科目:(一)事務管理人員:1.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籌組運作及申請報備處理原則。2.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爭議事…
  10.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22條 …新臺幣五百元;申請補發時,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管理維護公司申請核發或換發登記證時,應繳交登記費新臺幣四千元及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補發時,應繳交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變更登記時,應繳交登記費新臺幣二千元及證照費…
  11.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2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所轄區域內管理維護公司應督導其業務,必要時得隨時抽查並命其提出與業務有關文件及說明。
  12.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24條 管理服務人受僱或受任執行管理維護業務之契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6條 …之進行;承造人之常駐工地負責人應駐守工地,負責工程施工及安全維護管理。承造人並應會同監造人依施工進度,分期分區記錄並拍照備查,於申報完工時一併送審。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隨時抽查,發現有不合格或有危害…
  14. 行政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7條 …程進行時,應為下列之安全防護措施:一、毗鄰土地及改良物之安全維護。二、施工場所之防護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工作臺、防洪、防火等安全防護措施。三、危石、險坡、坍方、落盤、倒樹、毒蛇、落塵等防範。四、挖土、填土或裸地表部分…
  15.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16.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條 …、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
  17.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6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三…
  18.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0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
  19.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6條 …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
  20.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8條 …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三、本基金之孳息。四、其他收入。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
  21.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6條 …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三、公共基金之分配。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22.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6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
  23.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1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業。
  24.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2條 …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25.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3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一、應依規定類別,聘僱一定人數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之繼續性從業之管理服務人員,並負監督考核之責。二、應指派前款之管理服務人員辦理管理維護事務。三、應依業務執行規範執行業務…
  26.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4條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一、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二、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三、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四、應…
  27.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5條 …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一、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二、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三、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28.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6條 第四十一條至前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管理服務人員之資格、條件、管理維護公司聘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與一定人數、登記證與認可證之申請與核發、業務範圍、業務執行規範、責任、輔導、獎勵、參加訓練之方式、內容與時數、受委託辦理訓…
  29.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0條 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或經廢止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委任或僱傭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
  30.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1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予停業、廢止其許可或登記證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受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