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1條 管理維護公司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但不得超過三個月。管理維護公司逾期未辦妥公司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