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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醫藥發展法 第11條 政府應鼓勵發展具中醫特色之預防醫學、居家醫療、中西醫合作及中醫多元醫療服務,促進中醫醫療利用及發展。
  2. 行政中醫藥發展法 第15條 政府應輔導中藥產業開拓國際市場,提升中藥產業發展。
  3. 行政中醫藥發展法 第16條 政府應推廣與輔導保存具中醫藥特色之知識及傳統技藝,並鼓勵保有、使用或管理者提供相關資訊。
  4. 行政中醫藥發展法 第18條 政府應整合產官學之研究及臨床試驗資源,提升中醫藥實證基礎,鼓勵產學合作,促進中醫藥創新及研究發展。
  5. 行政中醫藥發展法 第20條 政府及中醫藥學術研究機構,應就中醫藥研究及管理成果,進行國際交流。
  6. 行政中醫藥發展法 第22條 政府應加強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提升中醫藥發展。
  7. 行政中醫藥發展法 第23條 政府應普及中醫藥與相關保健知識之教育及學習,提升國民中醫藥知識。
  8. 行政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第8條 …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勵或補助:一、申請之日前五年內,執行政府計畫曾有重大違約紀錄或違反法令規定。二、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之期間尚未屆滿。申請者有前項情形,其已受獎勵或補助者,應撤銷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返還其獎勵…
  9. 行政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辦法 第3條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由查獲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執行,並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醫療院所等專業機構執行。
  10. 行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第4條 本中心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軍支援。指揮官得指派副指揮官一人至三人,襄理本中心業務。
  11. 行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第5條 指揮官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指示各級政府機關徵調、徵用及整合相關機關(構)之資源、設備或人力。
  12. 行政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第3條 …公共場所,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並得徵調人員協助防治工作之各級政府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平時應建置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及防治工作人員名冊,並依傳染病特性、醫療機構之醫療品質、公共場所之適用性及醫事人員傳染病防治專長等,予以分類規…
  13. 行政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第3條 …金額予以補償;已就較低之補償金額予以補償,應補足其差額;已由政府依其他法律規定發給性質相同之補償金,應予扣抵。
  14. 行政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3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前條徵用時,應對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發給徵用書,並命其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被徵用財物。但有急迫情況時,得先行徵用,並於徵用後三日內補發徵用書。徵用之財物有展延期限之必要時,徵用機關應於徵用期限屆至七日…
  15. 行政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7條 …徵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以外財物之補償基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依政府機關訂定之費率加計二成補償。二、依相關公會提供徵用機關所定期間之市場行情加計二成補償。三、由徵用機關與各被徵用人協議定之。
  16. 行政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8條 各級政府機關徵用之財物屬消耗性質者,於解除徵用後三十日內發給補償費。如須歸還未使用之財物時,徵用機關應填具財物返還證明,連同該剩餘財物,歸還被徵用人。
  17. 行政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9條 各級政府機關徵用之財物屬非消耗性質且徵用未滿三十日者,於解除徵用後三十日內發給補償費;徵用達三十日以上者,其連續徵用每滿三十日,應先發給該期間之補償費。完成消毒之非消耗性財物,並應歸還被徵用人。
  18. 行政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11條 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前五條之補償規定,遇有爭議時,得成立補償評定小組處理之。
  19. 行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2條 各級政府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辦理之徵用,依下列方式為之:一、由徵用機關取得生產設備之所有權。二、由徵用機關於特定期限內取得生產設備之使用權。三、由徵用機關取得原物料之所有權。
  20. 行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3條 各級政府機關辦理前條徵用時,應對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簽發徵用書,命其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被徵用之生產設備或原物料。但有急迫情況時,得先行徵用,並於徵用後三日內補發徵用書。
  21. 行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9條 …一定之:一、依相關公會提供徵用當時之市場行情酌予加給。二、依政府機關訂定之費率酌予加給。依第七條調用相關人員之補償金額,得由徵用機關與各被調用人協議定之;協議無法達成者,依調用時合理薪資行情之數額酌予加給。
  22. 行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16條 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本辦法之補償規定,遇有爭議時,得成立補償評定小組處理之。
  23. 行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4條 …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其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且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前項之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24.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5. 行政血液製劑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6. 行政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第2條 …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人體健康風險評估之學術研究機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構。三、檢舉雇主違反本法規定經行政處分或刑事判決確定之受僱勞工提起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三款訴訟者。四、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得由本基金補助檢…
  27.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8.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1條 …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第一項食品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
  29.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15條 …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30.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56條 …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同一原因事件,致二十人以上消費者受有損害之申訴時,應協助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辦理。受消費者保護團體委任代理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