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8條 法規: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8條 各級政府機關徵用之財物屬消耗性質者,於解除徵用後三十日內發給補償費。如須歸還未使用之財物時,徵用機關應填具財物返還證明,連同該剩餘財物,歸還被徵用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