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4,79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9 / 160 頁
  1.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條 …外關係,以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及人類福祉,特設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並制定本條例。
  2.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2條 本基金會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3.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3條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但業務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外交部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4.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4條 本基金會創立基金以經濟部主管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裁撤後之決算淨值逕行捐贈設置之;該基金全部資產、負債及其相關債權債務由本基金會一併承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限制。
  5.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5條 本基金會資金來源如下:一、政府預算撥入。二、基金孳息。三、借入款項。四、捐款收入。五、其他收入。
  6.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6條 本基金會之合作對象為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士。
  7.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8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一、外交部部長。二、經濟部部長。三、行政院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一人。四、中央銀行總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六、其他有關部會…
  8.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9條 …事會之職掌如下:一、工作方針之核定。二、重大計畫之審核。三、基金之保管運用。四、預算及決算之審核。五、重要職員任免之核定。六、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9.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0條 本基金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監事掌理基金、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事宜。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10.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1條 本基金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至三人,均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遴聘之。秘書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會務;副秘書長襄理會務。
  11.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2條 本基金會得設諮詢委員會,對業務有關之重要事項提供諮詢;置諮詢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董事長就政府有關機關人員、社會人士及學者專家,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
  12.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3條 本基金會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方式如下:一、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二、投資。三、貸款。四、保證。五、捐款。六、實物贈與。七、人員派遣。八、發展策略之諮商。九、其他可行之方式。
  13.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4條 本基金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14.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5條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15.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6條 本基金會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工作報告。
  16.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7條 主管機關應擬訂本基金會有關技術合作、貸款、投資、保證及捐款、贈與等之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17.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8條 本基金會捐助章程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18.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9條 本基金會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應依法清算,其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19. 行政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20. 行政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其他負債:指不屬於以上之負債。第一項所稱淨值之內容如下:一、基金:指財團法人獲挹注基金之資金,及由歷年賸餘撥充基金。二、公積:指依董事會通過自歷年賸餘提撥之公積。三、累積餘絀:指累積賸餘或累積短絀。四、淨值其他項目:指累…
  21. 行政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財團法人編製之淨值變動表(格式三),應包括基金、公積、累積餘絀及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情形及期末餘額等內容。
  22.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第3條 本基金會提供貸款之運用範圍如下:一、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經濟、社會與環境之永續發展。二、增進與友邦或友好國家雙邊經濟交流。三、與國際組織、外國機構或團體合作,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經濟、社會與環境之永續發展。四、其他有助於國…
  24.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第4條 本基金會提供之貸款,借款人如下:一、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二、經本基金會董事會同意之外國機構或團體。前項第二款之外國機構或團體,以經該國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出具書面文件表示其貸款案件之重要性者為限。
  25.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第5條 本基金會得單獨提供貸款,或以合作融資方式提供貸款。前項所稱合作融資,指由本基金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或團體共同直接或間接提供貸款予前條所定之借款人。前項所定間接提供貸款之情形,係由本基金會向政府間…
  26.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第6條 …總金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之扶貧及扶助脆弱群體小額貸款案件外,本基金會提供之貸款,應有下列保證之一:一、經借款人本國財政部、中央銀行或其他具有管理國庫或國有財產權限之中央政府機關提供保證。二、經政府間國際組織提供保證。無論借…
  27.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第7條 …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代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請:一、貸款案件申請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案件說明書。(二)擬貸金額、用途、年限及還款來源。(三)借款人與申請人不同者,預定之借款人及執行…
  28.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第8條 貸款案件除由本基金會主動規劃辦理外,亦得由借款人依前條規定檢具各項資料,經由我駐外館處報請外交部轉送本基金會。
  29.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第9條 貸款案件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本基金會應先就申請文件、申請程序、借款人資格、申貸目的、案件之可行性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及文件加以初審。貸款案件尚未進行可行性研究者,本基金會得視需要,委託國內外專業機構協助借款人進行可行性研究。…
  30.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貸款處理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會主動規劃或接受申請辦理一百萬美元以下之貸款案件,得由本基金會董事會概括授權董事長核定後提送本基金會董事會備查。前項貸款案件應先由秘書長或其授權之人員邀集相關業務主管審核,必要時應邀請外部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