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1條 法規: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相關法規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相關 第二章 董事及監事 第11條 本基金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至三人,均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遴聘之。秘書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會務;副秘書長襄理會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