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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本基金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
監事掌理基金、存款之稽核、財務狀況之監督及決算表冊之查核等事宜。
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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