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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基金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至三人,均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遴聘之。
秘書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會務;副秘書長襄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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