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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 54 頁- 司法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5條 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陳明有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可供家事事件文書之收受者,法院或他造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得以該設備傳送家事事件文書。但裁判書正本及其確定證明書,不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之。前項情形,傳送方及接…
- 司法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6條 法院認為適當或經當事人兩造、關係人同意,而命證人或鑑定人於法院外以書面陳述者,應於通知書上載明得以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方式,將陳述書狀、鑑定書及結文傳送至法院之旨。前項通知書,並應記載法院傳真號碼、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電子信…
- 司法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書前添附首頁,記載傳送文書之名稱、頁數、股別、案號、當事人或關係人姓名、傳送方姓名、住址、身分證件號碼、電話號碼、回傳文書之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及其他法院認為應載明之事項,其格式如附件一。
- 司法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9條 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提出家事事件文書時,對於已指定以該平台收受文書之其餘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毋須再行送達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 司法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10條 …但接收方承認或傳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者,不在此限。二、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程序監理人或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未依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法院許可,或經法院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撤銷許可。三、傳送至非法院告知之傳真號碼或…
- 司法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12條 …一項所定方式傳送家事事件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但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陳明僅於上班時間收受者,於非上班時間收受時,應以收受後之上班時間為送達時間。前項但書情形,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應陳明其上班時間之起迄期間。
- 司法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13條 …台時,與提出於該管法院發生同等之效力。前項情形,他造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家事事件文書者,於文書進入該平台時,發生通知或送達之效力。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就特定家事事件文書聲請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
- 司法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第14條 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或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未依本辦法規定,而以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方式傳送家事事件文書,且依法不生提出之效力者,法院無須將該文書保存於卷宗。前項情形,法院應以適當方式通知該傳送文書之人。但無法通知或…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0條 …一、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二、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三、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第一項情形,法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5條 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一、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二、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三、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6條 …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前項酬金,法院於必要時得定期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者,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其由法院依職權選任者,亦得由國庫墊付之。有關程序監理人之選任、酌給酬金、預納費用及國庫墊付辦法,由司法…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7條 …、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為必要之調查及查明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財產狀況。前項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囑託調查所需必要費用及受託個人請求之酬金,由法院核定,並為程序費用之一部。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8條 …,應提出報告。審判長或法官命為第一項調查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或書狀陳述意見。但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審判長或法官斟酌第二項調查報告書為裁判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或辯論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33條 …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0條 …知已知悉之該第三人,並將判決書送達之。法院為調查有無前項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提出有關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第一項受通知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法律審認有試行和解之必…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4條 …件之終局判決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上訴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就家事非訟事件之第一審終局裁定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該家事非訟事件抗告程序。對於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者,以該判決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據之其他…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68條 …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命為前項之檢驗,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75條 …務所或營業所。二、有相對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三、有利害關係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四、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五、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77條 …人或該事件相關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參與程序。前二項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參與程序。但法院認不合於參與之要件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78條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完足者,得命其敘明或補充之,並得命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81條 裁定應送達於受裁定之人,並應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書。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83條 …、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法院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依聲請人之聲請,不得依前項第一款規定…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84條 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成立之調解,準用前條之規定。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成立調解而應為一定之給付,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調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85條 …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第一項暫時處分,得…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88條 …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90條 …費用或扶養費未逾必要範圍者,不在此限。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辯論之機會。第一項裁定,準用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規定。第一項裁定確定者,有既判力。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91條 …暫時處分聲請之裁定,僅聲請人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92條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關係人,得為抗告。因裁定而公益受影響時,該事件相關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為抗告。依聲請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為裁定者,於聲請被駁回時,僅聲請人得為抗告。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93條 …亦有效力。抗告權人均未受送達者,前項期間,自聲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送達後起算。第一項或第二項受裁定送達之人如有數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期間之起算以最初受送達者為準。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95條 抗告法院為本案裁判前,應使因該裁判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