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家事事件文書者,於完成傳送至該平台時,與提出於該管法院發生同等之效力。
前項情形,他造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家事事件文書者,於文書進入該平台時,發生通知或送達之效力。
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就特定家事事件文書聲請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或經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同意時,法院得將家事事件文書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以為送達,並於傳送至該平台完成時,發生送達之效力;其送達證書,得以該平台之傳送紀錄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