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第12條 法規: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2條 以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方式傳送家事事件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但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陳明僅於上班時間收受者,於非上班時間收受時,應以收受後之上班時間為送達時間。前項但書情形,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應陳明其上班時間之起迄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