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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 53 頁- 行政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包括其附隨之核子物料在該核子設施場地內之運送、處理、貯存或處置者,為新台幣八億四千萬元。二、核子反應器熱功率未達一百瓩,包括其附隨之核子物料在該核子設施場地內之運送、處理、貯存或處置者,為新台幣二億一千萬元。三、生產核…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以下簡稱高放處置設施):指位於地表下適當之深度及地質環境,能長期將放射性核種與生物圈安全隔離之設施,包括相關地表與地下坑道處置作業區之建物、結構體與設備,以及隔絕高放射…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3條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應採深層地質處置之方式。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4條 高放處置設施場址,不得位於下列地區:一、活動斷層或地質條件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二、地球化學條件不利於有效抑制放射性核種污染擴散,並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三、地表或地下水文條件足以影響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四、…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5條 高放處置設施場址,避免位於下列地區:一、有山崩、地陷及火山活動之虞者。二、地質構造可能明顯變化者。三、水文條件易改變者。四、處置母岩具明顯劣化現象者。五、地殼具明顯上升或侵蝕趨勢者。高放處置設施場址有前項情形時,其經營者…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6條 高放處置設施經營者,應檢附場址詳細調查規劃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進行場址詳細調查。前項場址詳細調查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場址區域描述。二、高放處置設施作業區之概念設計。三、鑽探或開挖之必要性與作業規劃。四、研…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7條 高放處置設施經營者,於場址詳細調查期間,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向主管機關提報調查進度及結果。場址詳細調查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8條 高放處置設施應採多重障壁之設計。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9條 高放處置設施之設計,應確保其輻射影響對設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0條 高放處置設施之設計,應確保其輻射影響對設施外關鍵群體中個人所造成之個人年風險,不得超過一百萬分之一。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1條 高放處置設施之設計,應確保高放射性廢棄物放置後五十年內可安全取出。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2條 高放處置設施之重要結構、系統及組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可進行檢查、維護及測試,並符合核子保防作業之要求。二、防範可預期之天然災害。三、具備意外事件緊急應變功能。四、確保高放射性廢棄物之各項作業,於正常運作及預期意外…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3條 高放處置設施封閉之設計,應確保地下通道及鑽孔封填後,不得成為放射性核種遷移之關鍵途徑。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4條 高放處置設施興建前,其經營者應取得處置管制地區之土地使用權。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5條 高放處置設施運轉期間,其經營者應每五年更新其安全分析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6條 高放處置設施之封閉,其經營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提出封閉計畫及監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7條 經營者申請高放處置設施免於監管,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 行政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8條 高放處置設施免於監管時,其經營者應永久保存下列資料,並送主管機關備查:一、地表特徵、界碑、坑道及鑽孔之資料。二、施工方法、材料、結構及重要施工資料。三、地質圖及地質剖面圖。四、水文資料。五、高放射性廢棄物放置位置與特性。…
- 行政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第6條 …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或其他停止蒐集、處理、利用之適當處置。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30條 申請人對本會所為下列決定或處置,不得立即聲明不服:一、依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二、依第十九條規定不予受理。三、依第二十條規定不予受理且審查費及押標金不予發還。四、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喪失競價資格,或撤銷或…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77條 …特許。前項暫停營業期限屆滿或終止營業時,本會必要時得為適當之處置。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2條 …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與處置設施設計、建造、運轉及除役或封閉等安全分析之審查事項。二、放射性廢料輸入、輸出、處理、貯存、運送與處置之管制及視察事項。三、核原料探勘、開發、生產、製造、再…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三、審議會議之組成、審議基準及作業程序。四、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五、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與範圍、內部及外部通報程序。六、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教育訓練。七、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其他管理措施。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申請各類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服務,徵收使用規費及事項收費基準依附表七。前條及前項服務,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指示本所為之者,免徵規費。
- 行政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第2條 …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2條 …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申請下列審查、參加測驗或核發、換發證照時,各項費用每人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一、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證照之審查費。二、參加主管機關辦…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5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封閉與免於監管審查費及興建、運轉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一、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千萬元。二、興建、運轉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八百萬…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6條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興建、運轉、封閉與免於監管審查費及場址特性調查、興建、運轉、封閉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一、場址特性調查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新臺幣一千萬元。二、興建、運轉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千萬元。三、…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8條 放射性廢棄物輸出以最終處置為目的者,低放射性廢棄物每一申請案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一千萬元;高放射性廢棄物每一申請案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四千萬元。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21條 …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涉及重要安全事項之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之申請案,每一案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六十萬元。前項各設施設於核子反應器設施內,並已包含於原核發運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