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8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8條 放射性廢棄物輸出以最終處置為目的者,低放射性廢棄物每一申請案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一千萬元;高放射性廢棄物每一申請案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四千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