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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申請一千公斤以上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廢棄或轉讓之許可者,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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