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對本會所為下列決定或處置,不得立即聲明不服:
一、依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二、依第十九條規定不予受理。
三、依第二十條規定不予受理且審查費及押標金不予發還。
四、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喪失競價資格,或撤銷或廢止得標資格。
五、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審查費或押標金不予發還。
六、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押標金不予發還。
七、依本節競價作業規定喪失競價資格或未得標。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條依前節規定完成資格審查後,由本會公告含第十條規定之所有合格競價者名單。
- 第24條競價作業,由本會辦理之。
- 第25條競價日期、競價地點,由本會於競價日之七日前公告之。
- 第26條本會為辦理競價程序,於競價地點備置競價室。非經本會同意,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不得攜帶任何通信設備進入競價室。各競價者及…
- 第27條於競價程序進行中,如有不可抗力因素、發現競價者有重大違規或其他無法繼續進行競價程序之情形時,由本會宣布暫停競價程序之進行…
- 第28條競價程序結束時,各競價標的之得標乘數比值,以當時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之報價為準。競價程序結束後,由本會公告各競價標的得…
- 第29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一、參加競價而未得標者,於本會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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