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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區域培訓中心組織準則 第4條 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2.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區域培訓中心組織準則 第5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3.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第3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保訓會主任委員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
  4.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第4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5.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本學院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6.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依本辦法規定行之。
  7.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
  8.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4條 …員因其長官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署名下達之書面命令執行職務涉訟者,視為依法執行職務。但其長官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不得視為依法執行職務。
  9.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5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前項所稱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指在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或參加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自訴人、告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10.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7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由服務機關為其延聘律師者,人選應先徵得該公務人員之同意。
  11.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8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自行延聘律師者,應以申請書敘明涉訟輔助之事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其延聘律師之費用。服務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未能於期限內決定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
  12.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0條 機關首長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其涉訟輔助事項,除中央一級機關自行決定外,應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之;其涉訟輔助費用由服務機關發給。機關首長前於本機關擔任非首長職務涉訟者,依前項規定辦理涉訟輔助。
  13.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1條 公務人員於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應由其原服務機關辦理涉訟輔助。機關首長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其涉訟輔助事項,除中央一級機關自行決定外,應由其原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
  14.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3條 …務機關預算支應。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二目所定之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費用請求權,自得申請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15.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4條 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認定非依法執行職務不予涉訟輔助後,其訴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確定之日起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重行向服務機關申請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一、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但不包括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第二百五…
  16.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8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及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其依法律得提起或承受訴訟之人,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訟輔助費用。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死亡前已延聘律師者,其遺族得準用本辦法之規…
  17.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9條 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得比照本辦法之規定:一、政務人員。二、民選公職人員。三、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18.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20條 …轄市、縣(市)政府發給。直轄市議會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執行職務涉訟之輔助事項,直轄市議會議長由行政院決定之;縣(市)議會議長由中央各該業務主管機關決定之;其涉訟輔助費用由各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發給。鄉(鎮、市)長因…
  19.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0條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五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四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
  20.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1條 前條所稱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之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21.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2條 …種考試一等考試:具有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資格,或擬任薦任第八職等職務,具有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資格。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資格,或擬任薦任第六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三、高等考試…
  22.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9條 …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一、津貼: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銓敘審定級俸之俸給支給。二、休假及其他權…
  23.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2條 …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依第二十條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或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24.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4條 本訓練課程以增進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未來職務發展所需知能為目的。本訓練依受訓人員職等或職務採分班方式辦理。本訓練之期間為六個月至一年。訓練課程分為國內課程及國外課程。受訓人員與保訓會或文官學院有關訓練之其他…
  25.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5條 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最近二年年終考績列甲等以上,且具發展潛力者,得經各主管機關推薦參加本訓練。前項所定資格條件均採計至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止。
  26.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3條 …結評鑑。過程評鑑項目如下:一、生活考評。二、教與學考評。三、職務見習考評。四、國外研習考評。總結評鑑綜整各班職能及其他項目進行考評。綜合過程評鑑及總結評鑑之表現,評定各項成績,並撰寫評鑑結果報告書。評鑑成績分為傑出、優秀…
  27.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6條 …知保訓會更正或補充。各機關(構)、學校如有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用人需求時,得向保訓會提出查詢申請,保訓會應提供所需相關資訊。各機關(構)、學校使用保訓會所提供之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曾參加高階文官培…
  28. 監察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8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組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三人至六人,職務列…
  29. 監察監察院組織法 第4條 …審定決算。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五、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六、核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之責任。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30. 監察監察院組織法 第6條 …,並監督所屬機關;監察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監察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