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11條 公務人員於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應由其原服務機關辦理涉訟輔助。機關首長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其涉訟輔助事項,除中央一級機關自行決定外,應由其原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之;其涉訟輔助費用由原服務機關發給。前二項辦理涉訟輔助機關裁撤或組織變更者,應由該涉訟業務承受機關辦理涉訟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