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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第6條 …助金,指執行勤務而得申請其他有政府經費挹注成立之各類財團法人基金。
  3.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空中勤務總隊初審後,報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核辦:一、執行勤務證明文件。二、切結(同意)書。三、領據。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文件。但連續住院…
  4.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49條 …資最長三年之範圍內,予以補貼。前項貸款必要時,由相關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信用保證成數為九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計收。前二項補貼範圍、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法人、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專以上學校。二、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認證證書。三、設有專責認可部門,置主管一人,且辦理任一認可業務類別之專任技術員七人以上,其中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至少有三人。四、未從事消防機具器材…
  6.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正。三、遷移期間認可業務之執行方式。四、申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異動證明文件。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第一項計畫書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成者,駁回其申…
  7.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第21條 …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七、登錄機構之實驗室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確認不具認證資格。前項受暫停全部或部分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之登錄機構,自暫停之日起,不得辦理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認可業務。但於暫停前已受理之型式…
  8.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56條 …。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移民業務機構辦理前項第三款所定國外移民基金業務,應逐案申請移民署許可。經營第一項第三款之…
  9.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57條 …止許可、註冊登記證之核發、換發、註銷、繳回、申請許可辦理移民基金案之應備文件、移民業務廣告審閱確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0.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79條 …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二、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國外移民基金未逐案經移民署許可。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四、違反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散布、播送或刊登未經審閱確認或核定之移民業務廣告。…
  11.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所稱移民基金,指移居國針對以投資方式而取得該國之居留資格者所定之投資計畫、方案或基金。
  12. 行政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所屬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13. 行政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及民間資源,依新住民基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特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4. 行政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15. 行政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受贈收入。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
  16. 行政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新住民家庭照顧輔導服務及其子女發展等相關議題之研究支出。二、強化新住民入國(境)前之輔導支出。三、發展地區性新住民家庭關懷訪視及相關服務措施支出。四、新住民設籍前之醫療補助及社會救助支出。五、辦理新…
  17. 行政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應設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外交部代表一人。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18. 行政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四、其他有關事項。
  19. 行政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主管機關應定期於網站公開本基金之運用情形及研究成果摘要,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公開本會會議紀錄。
  20. 行政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1. 行政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22. 行政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3. 行政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
  24. 行政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將當年度工作計畫及上年度業務報告,送經本部核轉行政院備查。
  25. 行政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26. 行政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27. 行政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15條 …主要移居國移民條件、申請程序及相關法規。五、主要移居國之移民基金及移民投資方案。六、其他與移民議題相關之課程。
  28. 行政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25條 經營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業務者,其辦理每一移民基金案,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一、移民基金發行公司或移民基金管理公司之設立證明影本、移居國政府公告或核准之文件影本。二、雙方合作契約或授權證明文件影本…
  29. 行政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26條 移民業務機構經許可辦理之每一移民基金案,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移民申請人之資料報請移民署備查。
  30. 行政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27條 移民業務機構經許可辦理之每一移民基金案,其內容有變更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移民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