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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46-1條 本行職員依本準則辦理退休時,其所具適(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公教人員年資,得併計以成就退休條件。但不核給退休給與。前項公教人員年資,無須依第三十五條之二規定合併…
  2.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47條 …提儲金應予保留,由本行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代為管理運用,於本行職員離職時,依本準則施行前當時適用之法令發給之。
  3.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52條 本行為促進人力資源發展,得辦理本行職員之訓練及進修;其實施事項,由本行定之。
  4.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53條 本行職員對於本行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該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相關規定提起訴願。本行職員因本行對其依本準則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5. 行政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第9條 本處置主計長一人,特任,綜理本處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主計長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十四職等,輔助主計長處理處務。
  6. 立法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 第3條 會議室設主席臺。主席臺前設發言臺。主席臺左右設職員席位。主席臺及發言臺前均置擴音器。會議室內置錄音器。
  7. 立法立法院組織法 第14條 …,提請任命之。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8. 立法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5條 …秘書長應列席,秘書長因事故不能列席時,由副秘書長列席,並配置職員辦理會議事項。
  9.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條 法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10.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9條 …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七、所屬職員工作操行學識能力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定。八、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九、其他有關重要行政事務之處理。
  11.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有關行政事務或法律見解之溝通,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會議。
  12.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三、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四、配置本庭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五、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六、發回更審裁判原因之審查。七、法律問題之研究。八、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13.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報告院長。
  14. 司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4條 人事室之職掌如下:一、關於職員任免、遷調、考試分發事項。二、關於職員因公出國事項。三、關於職務歸系、銓審、請任〈免〉事項。四、關於職員完成考試程序、聘僱人員派充及替代役人員人事事項。五、關於人事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辦理…
  15.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條 本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16.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8條 本院職員對於承辦或與聞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
  17.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三、本院庭數之擬議。四、本院職員員額之擬議。五、裁判書之事後研閱。六、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八、本院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
  18.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擬議。六、對調辦事法官之督導考核。七、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八、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九、法律問題之研究。十、抽籤及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十一、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
  19.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0條 …本院行政事務。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三、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之擬議。四、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五、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六、本院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七、本院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八、書記…
  20.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8條 科長之職責如下: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但別有院令者不在此限。二、長官交辦事項之擬議。三、主管事項之調查與執行。四、本科文稿之審核。五、主管重要文稿之撰擬。六、本科職員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七、本科例行文件之簽發。八…
  21.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0條 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22.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員代理。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餘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室主管指定代理人。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23.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1條 各科室職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
  24.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70條 本院新置圖書應由文書科每年年終編製目錄,印送各職員。
  25. 司法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14條 …以公會整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名義行之。五、公會整理時,原任理事及職員應辦移交,由整理委員會盤點接收。六、公會整理以一年為限,必要時,整理機關得延長之。整理完成,由整理委員會召開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補足原屆任期,並將整理及…
  26. 司法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7條 公設辯護人執行職務須人助理時,得請求所屬法院院長指定職員兼辦之。
  2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48條 …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28. 司法刑事補償法 第19條 …官若干人兼任之,並以最高法院院長為審判長。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職員,由司法院調用之。
  29.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17條 …康活動之擬辦。(五)員工購置住宅貸款、急難貸款之擬辦。(六)職員錄及人事統計之編報。(七)人事資訊資料之登記、管理。(八)所慶活動等之籌劃。(九)其他員工福利有關事項。
  30.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3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