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4條凡發出文件,應由文書科發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發文簿或總發文清單,但密件不摘由。
- 第65條發出文件應由收受者在送達簿或送達清單上簽名或蓋章,其為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粘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公告文件應摘由、編號、註明…
- 第66條訴訟卷宗、行政卷宗及各類表單,於歸檔後,應由文書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日順序保存之。
- 第67條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審查科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員應予登錄,返還時亦同。
- 第68條文書科應將新頒或修訂法令,隨時選送各庭長及法官,並於每三個月終,編造該三個月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之。
- 第69條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本院大法庭之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應由文書科…
- 第71條總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
- 第72條總務科支出款項,均須取得正式單據,其有事實上不能取得者,由經收人員出具單據經主管人員蓋章證明。
- 第73條總務科發給物品,以領物單為憑,並於點發後註明實發數目,每屆月終彙訂成冊,以備稽核。
- 第74條書記官長及總務科長應稽查下列各款事項:一、每月支用之款,是否依照計畫,有無超過預算。二、每月結存之款,是否與現存款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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