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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律師法 第120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僅得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外國法事務律師依前項規定,辦理當事人一造為中華民國國民或相關不動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婚姻、親子或繼承事件,應與中華民國律師合作或取得其書面意見。
  2. 行政律師法 第121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3. 行政律師法 第122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時,應表明其為外國法事務律師並告知其原資格國之國名。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除受僱用外,應設事務所。
  4. 行政律師法 第123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不得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但為履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協議義務,經法務部許可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之許可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定之。
  5. 行政律師法 第124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執業之許可應予撤銷或廢止:一、喪失外國律師資格。二、申請許可所附文件虛偽不實。三、受許可者死亡、有第一百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或自行申請廢止。四、業務或財產狀況顯著惡化,有致委任人損害之虞。…
  6. 行政律師法 第125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一、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或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二、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7. 行政律師法 第126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應付懲戒者,其移付懲戒、懲戒處分、審議程序、覆審程序及再審議程序準用第八章之規定。
  8. 行政律師法 第127條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外國律師違反第一百十五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
  9. 行政律師法 第128條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外國法事務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他人使用者,亦同。
  10. 行政律師法 第129條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外國人或未經許可之外國律師,意圖營利,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律師事務所執行中華民國法律事務者,亦同。
  11. 行政律師法 第130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2. 行政律師法 第132條 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其許可之條件、期限、廢止許可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勞動部定之。
  13. 行政律師法 第133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律師考試。
  14. 行政律師法 第134條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律師之一切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15. 行政律師法 第135條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律師職務者,於我國政府機關執行職務時,應使用我國語言及文字。
  16.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當事人認律師有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之情事,或認外國法事務律師有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之情事,而應付懲戒者,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申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或律師公會移付懲戒。前項申請,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
  17.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處理。前三項規定,於地方律師公會審議或收受外國法事務律師涉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或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案件者,準用之。
  18.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於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期間,復受其他停止執行職務處分者,該在後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在前處分執行完畢後,起算之。
  19.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取得律師資格,指依法取得外國律師證照,且無不得執業之情形。
  20.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外國律師依本法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規定申請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附繳納證書費用之證明,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發給執業許可證:一、申請書一式二份。二、申請人身分證明。三、申請人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四、符…
  21.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部為前條許可後,應將該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國籍、原資格國國名及執業許可證號,通知全國律師聯合會。
  22.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應每三年繳驗仍具原資格國律師資格之證明文件、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及繳納證書費,向本部申請換發執業許可證。本部認有必要時,得隨時令外國法事務律師繳驗前項證明文件。本部於換發新執業許可證後,應將舊執業許…
  23.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法第一百十六條各款所定之二年期間,自取得外國律師資格後實際執行業務或從事工作時起算。
  24.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設事務所者,應於該事務所內明顯處揭示其執業許可證。受僱用之外國法事務律師,應將其執業許可證揭示於聘僱律師之律師事務所內。
  25.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規定撤銷或廢止律師之律師證書,或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時,應通知該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所屬之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本部為前項撤銷或廢止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前,應先徵詢其所屬之地方…
  26.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許可證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報請本部補發或換發。前項程序,準用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27. 行政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於法院或檢察署執行職務時,應用中華民國國語;所陳文件,應用中華民國文字。
  28. 行政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第2條 …沒收財物,以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得為公務使用之財物為限。但撥交外國政府、機構及國際組織者,不在此限。
  29. 行政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第10條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協助我國執行沒收之財物,交付我國政府者,由法務部指定檢察機關保管之,並由法務部列冊通知承辦之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及相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
  30. 行政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15條 …防制國際性之組織犯罪活動,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組織犯罪之合作條約或其他國際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