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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23條 …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2.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26條 …得為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物者,得由法務部撥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作公務上使用。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二十八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協助執行沒收犯罪所得或其他追討犯罪所…
  3.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29條 為偵辦洗錢犯罪,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官聲請,提出控制下交付之偵查計畫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請檢察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前項控制下交付之偵查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年籍資料。二、所犯罪名。三…
  4. 行政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10條 …送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或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辦理之。前二項以外之機關因業務需要設置尿液檢驗單位時,得請衛生福利部或其指定之衛生福利機關予以協助訓練及指導。
  5.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1條 檢察官因辦理偵查執行事件,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之權,推事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
  6.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2條 左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職務之責:一、市長、縣長、設治局長。二、警察廳長、警保處長、警察局長或警察大隊長以上長官。三、憲兵隊營長以上長官。
  7.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3條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聽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執行職務:一、警察分局長或警察隊長以下官長。二、憲兵隊連長以下官長。三、鐵路、森林、漁業、鑛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察官長。四、海關、鹽場之巡緝隊官長。前項第三款、第四款…
  8.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4條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執行職務:一、警長、警士。二、憲兵。三、鐵路、森林、漁業、鑛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長、警士。四、海關、鹽場之巡緝員警。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受檢察官、推事之命令,以與其職…
  9.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5條 區長、鄉鎮長,或其他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執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職務之人員,就與其職務有關及該特定事項,應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命令。
  10.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10條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關於職務之執行,應密切聯繫;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11.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11條 本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形者,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得逕予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申誡、記過、記大過,其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者,並得函請該管長官予以撤職或其他…
  12. 行政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形者,由該管首席檢察官陳請上級檢察長官或法務部,或由該管法院院長陳請上級法院或司法院,轉請其該管長官予以獎懲,該管長官應即切實辦理函復。
  13.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2條 各級檢察署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隨時交換意見,並指定人員切實聯繫。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為加強聯繫,應定期舉行下列檢警聯席會議:一、全國高層檢警聯席會議:每年一至二次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召集所屬各級檢察署檢…
  15.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3條 各級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檢警聯席會議決議事項應切實執行,並於下次之檢警聯席會議召開前,將執行情形提報該會檢討。前項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對於檢警聯席會議之決議事項,努力執行,成效卓著者,得經全國…
  16.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4條 各級檢察署檢察官及該區司法警察官,應相互列席業務檢討會議。
  17.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5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職務,發生法律上之疑義時,得隨時以言詞或電話請求檢察官解答或指示。
  18.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6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需經檢察官同意始得於夜間詢問人犯者,應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並將檢察官許可之書面、電話紀錄或傳真復函附於筆錄內。
  19.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7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得不予解送之規定者,得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逕行釋放。但檢察官未許可者,應即解送。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拘提…
  20.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8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不解送人犯時,應將檢察官批示許可之不解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依規定將案件移送檢察官處理。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送人犯時,除經檢察官許可者外,應隨案檢附…
  21.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9條 …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之必要時,得填發偵查指揮書,交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帶同被告繼續查證。前項情形,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即通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22.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0條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該機關移送之案件被告經法院羈押者,於偵查中認為有帶同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之必要時,得派員攜同公文向檢察官報告,檢察官認為確有必要時,得按前條規定辦理。
  23.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1條 司法警察人員帶同被告外出繼續追查贓證、共犯,應於當日下午十一時前解交檢察官。
  24.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2條 檢察官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規定將被告發交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帶同外出查證時,應由該管檢察官簽發提票交由法警執行。法警提到被告時,應即報請檢察官訊問被告,並核對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身分證明後,始可交付。
  25.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3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帶同被告前往轄區外追查贓證共犯,預計不能於當日返回者,應事先請准該管檢察官檢附原押票影本行文當地看守所,將被告暫寄押於該看守所,但其寄押期間不得逾三日。
  26.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4條 司法警察人員查訊被告或帶同外出追查贓證、共犯,應將辦理結果報告該管檢察官及該管司法警察官。
  27.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6條 …檢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將傳票、拘票、搜索票或其他文件直接交司法警察機關代為執行。
  28.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7條 司法警察機關為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應配合檢察官辦理專責案件之需要,設立專責小組,辦理指定之案件,並接受檢察官之指揮調度。
  29.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8條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以書面敘明應調查或補足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或發交原移送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或命其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繼續調查或補足證據。司法警察官、司法…
  30. 行政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19條 現役軍人與非軍人共同犯罪,為司法警察機關一併捕獲時,除軍人及屬於軍法機關審判之案件,應移送該管軍法機關外,非軍人移送該管檢察官。但得視案情,先將全案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再由檢察官將軍人部分轉解軍法機關辦理。前項情形,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