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4條 法規: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4條 各級檢察署檢察官及該區司法警察官,應相互列席業務檢討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