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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各級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檢警聯席會議決議事項應切實執行,並於下次之檢警聯席會議召開前,將執行情形提報該會檢討。
前項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對於檢警聯席會議之決議事項,努力執行,成效卓著者,得經全國高層檢警聯席會議決議,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對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對前開會議之決議事項執行不力,致影響偵查業務之推動者,得經全國高層檢警聯席會議決議,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對失職人員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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