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13條 法規: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3條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辦理本條例規定事項,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形者,由該管首席檢察官陳請上級檢察長官或法務部,或由該管法院院長陳請上級法院或司法院,轉請其該管長官予以獎懲,該管長官應即切實辦理函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