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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37條 …應低於十二次。四、其他(一)應具有黑暗中操作之設施。(二)當船舶橫搖正負十度及(或)縱搖正負五度之情況下仍應能符合本條之性能標準。
  2.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38條 …節電子航行儀器之一般規定外,應依左列規定:一、適用該儀應能於船舶前進速度達該船之最大速度,及水深在該船龍骨下超過三公尺之情況下使用。二、顯示方法(一)航速資料得以類比或數字之形式表示。以數字表示航速者,其增量度不得超過○…
  3.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39條 …安裝方法,或該儀任何屬具貫穿船體之部分如遭受損壞時,應不致使船舶內部泛水。二、該儀之任何屬具需自船體伸出或縮回者,其設計應確保在船舶最大速度以內之任何速度中,均能伸出、正常操作及縮回。該伸縮之部位並應於明顯易見之位置標示…
  4.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40條 …為自足式,或為其他適當設備之一部分,並得由其他適當設備獲得該船舶向左舷及右舷轉向之速率。二、轉向率之指示應由零點在中央之類比型指示器提供。如其標尺為圓形,其零點應位於最上部。船舶轉向左舷者應於零點之左邊指示,轉向右舷者則…
  5.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42-1條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之構造性能應符合國際海事組織規定,並取得符合下列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所定規範之認證:一、A級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61993-2規範。二、B級分為載波時間分割多元存取(CSTDMA)與自律時間…
  6.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42-3條 各級船應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之第一次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時,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一臺,並符合A級規範;其屬第十四級船得以符合B級規範之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代替之。
  7.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43條 船舶總噸位未滿一百五十者,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合理可行者,應裝置操舵羅經及測定方位之設施。
  8.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44條 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未滿五百之船舶,應配備下列航行儀器設備:一、標準磁羅經。裝有第四款規定之測定方位設施者不在此限。二、操舵磁羅經。但艏向資料可由前款規定之標準磁羅經提供使用,並能在主操舵位置為舵工清晰讀取者不在此限。三、…
  9.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45條 船舶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一千六百者,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應配備下列航政儀器設備:一、電羅經。二、雷達。三、航速與航程指示儀。四、舵用指示器。五、螺槳迴轉率指示器。六、裝有可變螺距之螺槳或側推螺槳者,螺距及操作型式指示器。七…
  10.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46條 總噸位一千六百未滿一萬之船舶,除適用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外,應配備下列航行儀器設備:一、電羅經。但航行外海航線之船舶得免之。二、雷達。三、回音測深儀。四、航速與航程指示儀。五、舵角指示器。六、螺槳迴轉率指示器。七、裝有可…
  11.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47條 總噸位一萬以上未滿一萬五千之船舶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一、雷達至少應為二具。二、應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三、易燃液體船應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四、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船舶,應裝有指示水面速度與距離之設施。
  12.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48條 總噸位一萬五千以上未滿二萬之船舶,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非易燃液體船亦應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13.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49條 船舶總噸位二萬以上未滿四萬者,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液體船應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14.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50條 船舶總噸位四萬以上者,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液體船並應分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總噸位十萬以上之船舶,應加裝轉向率指示器。
  15.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51條 船舶總噸位未滿五百者,經航政機關認為合理可行者,應裝置操舵磁羅經及測定方位之設施。
  16.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52條 船舶總噸位滿五百者,應裝置操舵磁羅經及測定方位之設施,經航政機關認為必要之船舶並應裝置雷達。
  17.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53條 …之無線電裝置。七、雷達詢答機。八、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九、船舶地球電臺。十、漁船用無線電對講機。
  18.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55條 …無線電通信技術,從事一般通信及遇險、緊急、安全通信之系統,使船舶航行安全獲得保障。二、無線電話警報信號:指由兩個交替發送正弦波音頻音調組成之信號,其一音調為每秒二二○○赫(加減百分之一‧五),另一音調為每秒一三○○赫(加…
  19.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65-1條 …,凡通常不需操作之控制器應裝置於不易接近之位置。(三)設備或船舶上應有充分之照明,以便隨時測讀指示器及識別控制器,並應具有將可能影響航行之任何設備光源予以減弱之措施。(四)設備之設計應使誤用控制器時,不致肇致設備之損毀及…
  20.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65-2條 船舶之無線電通信設備之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置於無機械、電力、噪音或其他原因所可能產生之有害干擾影響其正常使用之處;對其他設備及系統,應確保其電磁之相容性,並避免有害之相互作用。二、應置於有最大安全性及操作方便之處。…
  21.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65-4條 船舶航行於海上時,應隨時有足夠電力供應以操作無線電通信設備,並提供備用電源充電之用。船舶應備有備用電源,俾便船舶之主電源及應急電源故障時,以供應無線電通信設備,作為遇險與安全通信之用。其供應所需容量計算方式與最低小時數要…
  22.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65-5條 …定:一、不須同時供應獨立之高頻及中頻無線電通信設備。二、應與船舶推進動力及船舶電力系統分開獨立之。三、該備用電源應能依前條第三項所規定之適當時間,並滿足操作無線電設備所需之電力照明及第二百六十五條之六所規定之其它負載設備…
  23.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65-6條 依本規定所須之無線電通信設備,為確保其適當之性能,須從船舶之航行設備或其他設備不斷輸入資訊至無線電通信設備者,應有設備以確保當船舶之主電源或應急電源失效時,仍可繼續供應此資訊。
  24.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67條 …└─────────────┴────────────┘九、船舶僅裝有無線電話設備者,其各發射頻率均應預先調整完妥,更換頻率應僅使用最簡單手續完成。十、收發話如以手動變換者,應由裝於話筒或送受話器之開關控制之。十一、貨船…
  25.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68條 收話機之性能、裝置應依下列規定:一、船舶僅裝有無線電話設備者,除能接收二一八二千赫J3E及H3E發射外,並能接收配合發話機作單工或雙工操作各種頻率之J3E類發射。各接收頻率須先調整完妥,配合發話機之頻率更換同時變更。此外…
  26.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68-1條 …靜音之裝置,該裝置須便於啟閉,以供船長於守聽時,認為將會干擾船舶航行安全,可予以關閉。濾波器對一三○○赫及二二○○赫正負百分之一‧五範圍內之音頻衰減量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靜音裝置應能在接收無線電話警報信號六秒鐘內使揚聲器…
  27.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71條 船舶僅裝設無線電話設備者,其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設於船舶之上部,並儘可能在噪音最低之處以免影響通信。二、與駕駛臺間應設有效之通信裝置。三、應有準確時鐘。該鐘應懸掛牢固,其位置應使整個鐘面於無線電話收發位置易於見到。…
  28.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75條 特高頻無線電話平時應由船舶之主電源供電,必要時得轉接由無線電報設備、無線電話設備或駕駛臺之備用電源供電,但應注意備用電源之容量是否足敷規定。
  29.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80條 …六、有效接收距離應超出語言發送之射程範圍。七、應安裝牢固,在船舶預期可能發生之海象、震動、濕度、溫度及電壓變化情況下仍能繼續工作。八、機件未能正常作用時應能發出障礙信號。
  30.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84-1條 …當裝設在自動浮離架時,亦可設計由駕駛臺遙控啟動;在海上航行之船舶甲板上可能遭遇之震動及其他環境狀況下,仍可正常操作;將示標設計成適於任何橫傾或俯仰,在水深達四公尺前自行釋放,並浮離。七、遇險警報之手動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