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速與航程指示儀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該儀及其屬具之安裝方法,或該儀任何屬具貫穿船體之部分如遭受損壞時,應不致使船舶內部泛水。
二、該儀之任何屬具需自船體伸出或縮回者,其設計應確保在船舶最大速度以內之任何速度中,均能伸出、正常操作及縮回。
該伸縮之部位並應於明顯易見之位置標示之。
船舶設備規則 第239條
第六編 航行儀器設備 › 第二章 航行儀器設備之設計構造、裝置 › 第六節 航速與航程指示儀
第2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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