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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 79 頁-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7條 營建工程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營建業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額。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費查核作業,得通知該公私場所於十五日內提報下列計算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相關資料: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平面配置圖。二、原(物)料、燃料之購買憑證、揮發性有機物成分含量重量百分比、含硫量…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10條 公私場所依第三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如下: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三、符合中…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針對以檢測結果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進行檢測,其檢測結果換算單位活動強度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與公私場所申報數值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查驗結果,重新核算該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11-1條 中央主管機關針對以監測資料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進行查核,其查核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款規定之各排放量計算依據,及第十條第五項公告之計算方法,分別計算該固定污染源之空氣…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以排放係數或質量平衡計量方式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重新核算該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一、中央主管機關針對以排放係數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設備元件…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13條 公私場所選擇以排放係數計算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其申報季排放量與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二倍以上及七.五公噸以上時,應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文件之次季起,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計算該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14條 公私場所依法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審查核算並通知其審查結果。其結算不足者,加徵其差額,並限期於九十日內繳納,屆期未繳清者,逕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溢繳者,充作其後應繳費額之一部分或依其申請退還溢繳之費用…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16條 公私場所依前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時,其申請之文件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標準核准每期應繳納金額及期數:一、補繳差額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17條 公私場所依第三條規定應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其固定污染源產品產量、原(物)料使用量、燃料使用量、檢測結果、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原始數據或其他有關資料,自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公私場所提報時間之…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20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第三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每日計量及記錄其須依第九條規定提報之相關紀錄報表。但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推估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者,得每批計量及記錄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原(物)料回收量、廢溶劑量、廢棄物…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21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私場所得免繳納該項空氣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當季個別空氣污染物總排放量小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所列費…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22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計算基準點,以煉油廠或進口港之成品槽區為準。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23條 …進口者於出槽前未重新進行檢測並申報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二倍核算相關批次應繳納之費額並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24條 …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依第三條規定申報或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由申報義務人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據以調整申報或繳納期限。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2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與申報作業之結算、核算、核定、查核與檢驗、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審查認定等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26條 公私場所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其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資料、繳費收據、相關紀錄資料及證明資料,應保存六年備查。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辦事細則 第5條 …一科:(一)關於環境空氣品質、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之輻射污染、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及噪音等檢測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二)關於不屬本組其他各科之事項。二、第二科:(一)關於環境及…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辦事細則 第6條 …理事項如左:一、第一科:(一)關於飲用水、地面水、地下水、水污染源放流水、海水中各類污染物檢測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二)關於不屬本組其他各科之事項。二、第二科:(一)關於飲用水、地面水、地下水、水污染源放流水、海…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辦事細則 第7條 …般及事業廢棄物檢測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三)關於土壤污染物質檢測方法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四)關於不屬本組其他各科之事項。二、第二科:(一)關於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有機性檢驗之執行事項。(二)關於…
- 行政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2條 …體積。三、ppm:百萬分之一。四、C:經含氧量參考基準校正之污染物濃度單位為ppm或㎎/Nm³。五、Q:經含氧量參考基準校正之排氣量,單位為Nm³/min。六、Cs:依測定方法測得,未經含氧量參考基準校正之污染物濃度,單…
- 行政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5條 事業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之排放規定,如於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中另有特別規定者,以較嚴規定為準。
- 行政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10條 煙道排氣中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並以排氣含氧量一一%為參考基準,校正公式如下:21-11C=────.Cs21-Os採富氧燃燒系統,即輸入焚化爐之空氣含氧量…
- 行政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12-1條 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準用第八條附表二之規定。
- 行政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具備附表所列條件說明之製程,且其操作許可證記載任一既存固定污染源之氮氧化物年許可排放量達四十公噸以上者,應依本準則削減氮氧化物排放量。前項所稱既存固定污染源,係指自本準則發布日前,固定污染源已建造完成、建造中、已完成工…
- 行政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以下簡稱審核機關)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展延申請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既存固定污染源之製程符合附表所列應符合條件者,應檢具最近一年檢測報告或其他足以證明符合附表所列之排放管道濃度…
- 行政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條 …二、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用量:指單一公私場所,其所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之各項原(物)料許可核定最大設計量乘以各該項原(物)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百分比後之加總;其單位為公噸/年。三、集氣設施:收集揮發性有機物,以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