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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 98 頁- 行政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辦法 第4條 …員之考驗區分為三級:一、甲級。二、乙級。三、丙級。前項考驗以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其考驗日期及簡章由本部公告之。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2條 管理機關對轄區內各河川,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會同有關機關詳實普遍檢查,其檢查項目如下:一、河防建造物損壞情形及應予加強或改善之措施。二、堤防附屬建造物及沿河水閘門、各圳渠閘門等之開閉效能靈活程度及各該管單位人員聯繫協調情形。…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8條 防汛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防汛期間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應就所轄河川範圍,分別組織防汛搶險隊(以下簡稱搶險隊),或輔導鄉(鎮、市、區)公所成立之。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搶險隊編組完成,造具名冊,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搶險隊編組完成後,每年度最少應辦理防汛、搶險技術演練一次,演練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指導;其屬中央管河川者,…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4條 管理機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一、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之儲備。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之調查登記。三、配合調度支援廠商之洽商。四、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前項工作得於第十二條之河防檢查時…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5條 直轄市、縣(市)管理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辦理搶險隊防汛、搶險研習會或演習。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4條 中央管理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前確實辦理海堤安全年度總檢查。其檢查項目如下:一、海岸地形變化及浪潮衝擊情形。二、海堤堤身效能狀況與水閘門之開閉、效能靈活程度及各該管單位人員連繫協調情形。三、海堤損害後修復情形。四、防汛搶險之各…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6條 防汛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於防汛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海堤區域範圍設海堤搶險隊(以下簡稱搶險隊)。前項防汛搶險以外之海堤構造物災害搶修,由中央管理機關所屬當地河川分署辦理。同一…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17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以前將搶險隊編組完成,並造具隊員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間開始前完成下列各種準備工作:一、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三、預洽重型機械廠商配合調度。前項第一款工作得洽當地河川分署協助辦理之。
- 行政水利法 第59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每年應將業務概況、水之利用及工程管理養護情形,報請主管機關查核。
- 行政離島供水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第5條 離島自來水營運單位或自來水合作社應於每年二月中旬前提供當年度虧損估算表,送自來水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及編列次年度預算。
- 行政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公告轄內放流水與系統再生水總量與其可供申請量及相關資訊。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18條 (年度業務計畫之呈核)國營事業每年業務計劃,應於年度開始前,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呈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30條 義務人應於出流管制設施完工後每年四月底前定期檢查並作成檢查紀錄,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監督查核其出流管制設施使用、管理及維護情形。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3條 防水及洩水建造物興辦人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該年定期檢查結果彙報主管機關備查。蓄水及引水建造物興辦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辦理之定期檢查結果,彙報主管機關備查。不定期檢查結果應於事件發生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特殊情況…
- 行政離島供電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第4條 離島當地電業或電力合作社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供當年度離島售電虧損估算表,送中央電業主管機關審核及編列次年度預算。
-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6-1條 …正用水計畫;如未涉及各水源別之計畫用水量增加者,開發單位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彙整前一年度區內異動情形提送修正用水計畫備查。
-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10條 …及用水量辦理,並應裝設水量自動監測設備及記錄實際用水情形,於每年四月底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申報方式申報前一年度及現況用水情形。開發行為興辦中或完成後,其開發單位有變更時,應於完成移交接管後,將變更情形以書面通知中…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0條 …設備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每年至少查核一次;必要時,得隨時查核。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查核業務,委任或委託所屬或其他機關辦理。天然氣事業對於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1條 …之輸氣管線實施檢測,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編具次一年之輸氣管線維修檢測汰換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15條 …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再生水經營業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底前,將再生水開發案之廢(污)水或放流水取用量、再生水供應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
- 行政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下半年之營業收支盈虧狀況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本年度上半年之營業收支盈虧狀況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之狀況表格式如附表三。
- 行政自來水水質標準 第8條 …年檢測值未超過最大容許量或容許範圍者,自次年起取樣頻率得改為每年一次。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0條 …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對所經管之電力設備,每六個月至少檢驗一次,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一次,且不得干預檢驗結果。前項檢驗結果,應由用電場所僱用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之檢驗維護業,依高低壓電力設備定期檢測紀錄總表作成紀錄,並於檢…
-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 第4條 承裝技工考驗,以每年舉辦考驗一次為原則,如有必要,得舉行臨時考驗;其考驗日期及簡章,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辦理之機關(構)公告之。
- 行政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第4條 …時調查二種:一、定期調查:重要物資應每季調查一次;固定設施應每年十二月底前調查一次。二、臨時調查:因應國防或緊急公務需要時實施。
- 行政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第8條 …每季末後十五日內完成資訊系統資料登載或修正。二、固定設施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調查及資訊系統資料登錄或修正。
-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15條 使用人應統計每年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之省水標章使用數量,分別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及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統計資料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26條 防汛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