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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6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計畫)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預定變更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向本部提出申請,經送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由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2.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7條 …、停辦或不續辦之原因。二、期程規劃。三、停辦期間或不續辦後,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之管理維護方式。四、教職員工之離退處理措施。五、學生之輔導轉學措施。六、其他有關停辦或不續辦事務之規劃。學校申請停辦或不續辦,除前項計畫書…
  3.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8條 經許可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違反本條例或實驗教育計畫、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或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時,本部應採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一、輔導。二、糾正。三、限期整頓改善。四、停止招生或減少招生人數。五、停辦實驗教…
  4.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9條 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者,學校應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轉學;必要時,得由本部自行或商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分發學生至其他學校。
  5.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1條 為因應高級中等教育發展趨勢,提升教育品質,增進學校財務經營管理之能力,特制定本條例,設置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6.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3條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本基金,依法辦理。學校不得再新設財團法人。
  7.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4條 …至第六款之收入,免徵營業稅。教育部應寬列年度預算,並不得規定學校應自籌比例。
  8.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15條 其他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9.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11.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3條 …稱本部)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後,每三年至五年辦理一次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並得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專案辦理之。
  12.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5條 …分配及運用績效,以提昇教育品質。本評鑑應包括之項目如下:一、學校經營目標及經營計畫。二、基金管理及學校組織運作。三、基金運用、預算編製及執行之績效。四、財務收支及財產管理績效。五、其他與學校校務基金運用績效相關之事項。
  13.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7條 …五、評鑑結束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並送達各受評鑑學校。六、對評鑑報告初稿不服之受評鑑學校,於初稿送達後十四日內,得向評鑑小組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時,評鑑小組應修正評鑑報告初稿,完成評鑑報告書或評鑑結果;申復無…
  14.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8條 …二之同意行之。本部評鑑小組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學校、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
  15.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9條 學校應將評鑑結果及所列建議事項,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限期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並將改善結果函報本部備查。
  16.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10條 本部得以本評鑑結果及學校改進結果列為追蹤輔導及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依據。本部對本評鑑成績優異之學校,酌予獎補助相關經費。
  17.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第10-1條 本評鑑得併入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所定學校評鑑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所定特殊教育評鑑中校務評鑑類別之行政管理項目辦理。
  18.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以下併稱學校)之現職教師。
  19.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3條 學校因科、組、課程調整或減班、停辦,致教師現有員額超過法定編制員額數者,應按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先於法定編制員額內自行調整。受調整之教師,以具有各該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合格教師證書者為限。無法於法定編制員額內調整…
  20.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4條 學校協調各學科、領域、群科、專長超額教師接受介聘之順序如下:一、自願接受介聘者。二、非自願接受介聘者:(一)具有現職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期間之服務年資較淺者。(二)年齡較輕者。(三)抽籤決定。
  21.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5條 超額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於現職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一、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且其介聘未經本人同意。二、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22.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6條 …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所公告缺額,按積分高低順序選填學校;積分相同者,以抽籤決定。前項積分採計及作業程序,由本部定之;其積分採計之項目,包括服務年資、考績、獎懲及進修研習。
  23.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7條 學校應於本部規定期間內,檢具超額教師介聘名冊,報本部辦理超額教師介聘作業。
  24.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8條 …小組委員,應包括機關代表、全國性教師組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學校校長代表及學者專家,並以國教署署長為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5.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9條 超額教師經本部達成介聘者,由新任教學校校長直接聘任,不得拒絕。
  26.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10條 超額教師經達成介聘者,應依本部通知期限,至新任教學校報到;屆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由原任教學校報經本部核准後予以資遣。
  27.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11條 超額教師經介聘後,原任教學校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有相同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出缺時,原任教學校應優先徵求非自願超額教師返校服務之意願;有多人申請時,仍應按積分排序辦理,積分相同者,以抽籤決定。前項超額教師不願返回原任教…
  28.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12條 超額教師經介聘至新任教學校後,自該介聘學年度起六學期內,非經該教師之同意,不得再列為超額教師。
  29.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13條 學校如有教師缺額時,除本部依相關法令分發或公開甄選者外,得採介聘方式進用;教師有介聘之需求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前項申請介聘作業,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決議通過後,由學校向本部申請介聘。國防部及法務部所屬、直轄市立、…
  30.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14條 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始得申請介聘:一、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二、教師法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