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條學校因科、組、課程調整或減班、停辦,致教師現有員額超過法定編制員額數者,應按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先於法定編制員額內…
- 第4條學校協調各學科、領域、群科、專長超額教師接受介聘之順序如下:一、自願接受介聘者。二、非自願接受介聘者:(一)具有現職學校…
- 第5條超額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於現職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一、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
- 第6條接受介聘之超額教師,應依教師證書登記之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所公告缺額,按積…
- 第8條本部為辦理教師超額介聘事宜,應組成教師超額介聘小組。前項小組委員,應包括機關代表、全國性教師組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學校…
- 第9條超額教師經本部達成介聘者,由新任教學校校長直接聘任,不得拒絕。
- 第10條超額教師經達成介聘者,應依本部通知期限,至新任教學校報到;屆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由原任教學校…
- 第11條超額教師經介聘後,原任教學校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有相同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出缺時,原任教學校應優先徵求非自願超額教師…
- 第12條超額教師經介聘至新任教學校後,自該介聘學年度起六學期內,非經該教師之同意,不得再列為超額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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