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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超額教師經達成介聘者,應依本部通知期限,至新任教學校報到;屆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由原任教學校報經本部核准後予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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