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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超額教師經介聘後,原任教學校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有相同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出缺時,原任教學校應優先徵求非自願超額教師返校服務之意願;有多人申請時,仍應按積分排序辦理,積分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前項超額教師不願返回原任教學校者,喪失返回原任教學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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