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5 / 105 頁-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8條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由標準檢驗局依商品種類定之。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證書名義人得檢具延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延展,經檢驗機關審查核可者,換發證書。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商品型式認可。商品型式…
-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9條 …更者,應重行申請商品型式認可。二、基本設計未變更而有其他應受檢驗項目變更之系列商品,應申請系列商品認可。三、前款之變更不影響證書登錄事項及商品識別者,向檢驗機關申請核准。已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其檢驗標準修正時,標準檢驗局…
-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系列商品型式認可經檢驗機關審查符合者,應繳回原證書,憑以增列系列商品後,換發新證書,其證書之有效期間,以原證書為準。
-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商品型式認可之審查,檢驗機關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以執行全部或部分測試。
-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具之資料不全或不符時,應於通知後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檢驗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人授權文件。以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型式試驗報告取得型式認可者,檢驗機關得限制其報驗商品數量。
-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檢驗機關得依下列方式簡化其檢驗程序:一、書面審查:以書面方式核對型式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二、逐批檢核:逐批核對型式並開箱檢查,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三、抽批檢核:抽批核對型式並開箱檢查,符合者發給合格…
-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以詐偽方式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者,檢驗機關應撤銷之,並限期繳回證書;屆期未繳回,得逕為公告註銷。
- 行政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廢止其商品型式認可:一、經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二、經限期回收,屆期不回收。三、經限期提供樣品,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屆期未提供。四、未依本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為標示,經限期改正,…
-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依本法第三條規定指定公告前,得對應施檢驗商品之訂定、修正、廢止或其他重大檢驗事項之公告作業先辦理審議。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審議,得邀請相關機關、產業或商業公會代表參與審議會議。
-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由標準檢驗局依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方式指定公告一種或多種方式。前項商品之檢驗方式,應考量商品與產業之特性、國際檢驗作法、國內商業經營與消費環境、產品責任相關…
-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商品檢驗之方法,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檢驗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規定有二種以上之方法時,各檢驗人員所採用之方法應力求一致。檢驗標準未訂有商品檢驗之方法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商品性質,指定其他可行之通用方法執行。輸出商品,得…
-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三、因技術之改良、創新或配合產業之需求,其構造尺度及特性與檢驗標準之規定不同或尚未列於檢驗標準中者。四、符合國際或國外知名標準之規範,且適合國內基本技術環境,於國內使用不致產生妨礙者。五、其他用途或機能等特殊狀況者。有…
-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實施逐批檢驗之國內產製商品難於分批者,以在一定期間內生產者為一批。
-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標準檢驗局受理報驗後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取樣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申請書未指定取樣日者,以受理報驗日派員取樣為原則。但時間不許可者,得於次日派員取樣。二、申請書已指定取樣日者,於指定日派員取樣。三、報驗義務人未於指定…
-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報驗義務人應將報驗之商品適度堆置,並應檢驗人員之要求,將抽中樣品搬移至適當地點以供查核或取樣。報驗義務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檢驗人員應停止取樣。
-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取樣,應由檢驗人員隨機抽取,報驗義務人不得指定。取樣方法,由標準檢驗局依檢驗標準、商品性質或檢驗需求,分別定之。取樣之商品,包裝上應由檢驗人員加以封識及簽章,並註明申請書號碼、取樣日及取樣數量。輸入商…
-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檢驗人員應於取樣後,發給取樣憑單。取樣憑單由標準檢驗局印製編號,交取樣之檢驗人員簽名填發。其就地取樣檢驗當場發還者,免予填發。抽取之樣品封識後,由取樣人員攜回。但體積龐大、笨重或情形特殊者,得交由報驗義務人負責運送。
-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日起三個月。但樣品保存期限未逾該期間者,依其保存期限。樣品經檢驗不合格者,應依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領回樣品,應憑取樣憑單領取之。
-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報驗商品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封存後,尚未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前,非經核准,不得擅自移動,准予移動時,標準檢驗局得派員監督。
-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經公告為隨時查驗之商品,由標準檢驗局隨時向生產廠場取樣或市場購樣檢驗。
-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免經試驗者,其技術文件應包含該等模組化零組件之識別及符合本法檢驗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
-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址。二、商品識別資料,包含商品名稱及其型式或型號。三、適用之檢驗標準及商品符合該檢驗標準之聲明。四、報驗義務人之簽章,報驗義務人如為法人或團體,應包含其授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職稱、姓名及其簽章。五、簽具符合性聲明書之日期。…
- 行政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檢驗人員執行外勤任務時,應配帶識別證。港埠檢驗人員並應穿著制服。
- 行政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第2條 …電之發電設備。三、再生能源憑證(以下簡稱憑證):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認可之查驗機構(以下簡稱查驗機構)辦理發電設備查核,經標準局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以下簡稱憑證中心)查證電量後,由標準局所核發之憑證。四…
-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 行政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規費如下:一、檢驗費。二、審查費。三、評鑑費。四、登記費。五、證照費。六、臨場費。七、試驗費。八、服務費。前項各款檢驗規費以新臺幣元計收,尾數未滿一元者,不予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