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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36條 法院於指定特定事項有為調查之必要時,得囑託他法院為調查。
  2.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0條 審判長或法官認有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就調查報告書所涉事項陳述意見。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者,其姓名應載明於筆錄。
  3.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6條 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之調解,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先為特定事項之調查。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經關係人依本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六條聲請裁定者,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先為特定事項之調查。前二項事項,法…
  4.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7條 …行之。但因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利益,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
  5.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0條 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認有必要時,亦得報請法官行之。
  6.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6條 …訟事件本案之聲請,經法院行調解程序者,法院於程序終結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調解委員於調解程序中,認為有為暫時處分之必要者,應報明審判長或法官。
  7.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57條 行調解時,為瞭解當事人或關係人之家庭及相關環境,於必要時,法院得命家事調查官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行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8.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92條 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於必要時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其方法由法院酌量定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但以具體、明確、可執行並以可達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
  9.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07條 …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10.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0條 …養事件涉及外國人者,應注意使收養人到庭陳述,確認其收養真意,必要時並得囑託駐外機構為調查。
  11.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1條 …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被收養人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法院於裁判前,應聽取其意見。但有礙難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
  12.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26條 …成年人監護事件相關之裁定前,因保護應受監護人之身體或財產,於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聲請,不得為之。
  13.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39條 …為監護宣告相關之裁定前,因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身體或財產,於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於監護宣告裁定後,認為必要時,亦同。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聲請,不得為之。
  14.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3條 被安置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適用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訊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被害人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
  15.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6-2條 …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聲請事件,法院認有繼續或延長安置之必要時,宜於原裁定安置之期限屆至前,為繼續安置或延長安置之裁定。
  16.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59條 嚴重病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適用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
  17.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2條 前二條之聲請或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保護嚴重病人本人生命、身體、健康之一定緊急處置。對於前項緊急處置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8.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66條 …之必要者,得視實際需要、法院及社會資源等情形,採行下列措施,必要時,並得囑託其他法院或協調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之,並得命家事調查官等調查:一、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能性、何時自動履行、債權人之意見、未…
  19.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4條 …調查或通知受評鑑法官陳述意見。前二項之初審及審查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請受評鑑法官所屬或評鑑事實發生機關提出書面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審查小組完成第三項之審查後,除經三名委員一致同意應不予受理或不付評鑑者外,應即輪分予其他委…
  20.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5條 …求人到會陳述意見。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說明或陳述之內容,本會於必要時得製作書面紀錄記載要旨。
  21.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15條 本會應於受理個案評鑑事件後三個月內終結之,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前項期間,應自個案評鑑事件輪分予委員承辦日起算,並扣除補正及調查之期間。本會受理同一受評鑑法官之數件個案評鑑事件,尚未終結者,得合併處理。
  22.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4條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以法官會議議決。
  23.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官會議依議程所定次序進行,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24.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官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亦得由院長或五分之一以上之法官提議,加開臨時會。
  25.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19條 …許後,受扶助人因情事變遷而認有變更原准許法律扶助種類或範圍之必要時,得向分會提出申請。前項申請之要件、程式及准駁之決定,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前條之規定。分會認扶助之種類或範圍有變更之必要者,得依扶助律師申請…
  26.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52條 …核。三、財務狀況之檢查。四、決算之審議。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必要時得召開監察人會議行使之。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27.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個月內,陳報本院備查。本院對於會議議案認有必要時,得派員列席會議,並表示意見。
  28.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內,陳報本院備查。其中年度決算書並應附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必要時本院得調閱其查核工作底稿或諮詢之。前二項之預算書及決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主要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29.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5條 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借調期間不得逾二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前項借調期滿歸建後須滿二年以上始得再行借調。
  30.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7條 職務法庭因業務需要有增加陪席法官人數之必要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增加之人數,依前條第三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但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第八條第三項之情形者,不得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