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規: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4條 法官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亦得由院長或五分之一以上之法官提議,加開臨時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