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6條 基金會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召開會議時,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日期及議程通知本院。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者,不受十日前通知之限制。前項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個月內,陳報本院備查。本院對於會議議案認有必要時,得派員列席會議,並表示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