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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9條 …撫卹、資遣、進修、請假、考核、申訴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由主聘學校或中心學校依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前項權利事項,得依實際需要,包括交通費之支給。
  2.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10條 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中心學校與從屬學校,應就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跨校相關行政管理、教學支持事項訂定協議書。主聘學校及中心學校應分別將協議書內容及本條例、本辦法之規定,以書面方式通知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
  3.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第11條 主聘學校、中心學校或其主管機關,於辦理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之甄選時,應將各該教師之權利義務、工作性質及其他相關資訊,載明於甄選簡章。
  4. 行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2條 …三日以上。(二)轉學生因不明原因,自轉出之日起三日內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三、復學:指未入學學生或中輟生返校就讀。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未入學學生及中輟生(以下簡稱學生),不包括於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接受矯正教育…
  5. 行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3條 …建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供學生就讀學校、轉出學校或新生未就學學校(以下併稱學校)辦理通報及協尋。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通報程序如下:一、學校應至通報系統辦理通報,並應將該學生檔案資料…
  6. 行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4條 …家庭清寒、發生重大變故或親職功能不彰致不能到校上課或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學校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該生及其家庭相關資料,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必要之救助或福利服務,並得請家庭教育中心提供親職教育之諮詢服務。
  7. 行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5條 學校應積極輔導學生復學,並於其復學後,向通報系統進行復學通報。
  8. 行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6條 學校應對復學之學生施予適當之課業補救及適性教育措施,並依學校輔導制度之推動,優先列其為輔導對象。
  9. 行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7條 學校應建立學生檔案,詳細記載學生資料,包括未入學、輟學日期、通報日期、聯絡資訊、輔導紀錄、復學日期、再度輟學情形及追蹤輔導紀錄等,並定期檢討輔導成效。
  10. 行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中輟生復學後不適應一般學校教育課程者,應規劃多元教育輔導措施,提供適性教育課程,避免學生再度輟學。前項多元教育輔導措施如下:一、慈輝班: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家庭遭遇變故或因親職功能不彰之學生,採跨…
  11. 行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辦理學校及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之督導考評。
  12.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受託學校。
  14.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3條 …辦理之評鑑,應秉持協調溝通之精神,以引導、協助及促進實驗教育學校落實特定教育理念為目的。
  15.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4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每三年定期辦理評鑑一次;並得基於學校發展、轉型或特定目的及需求,不定期實施評鑑。受託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評鑑者,免再參加一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評鑑。
  16.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5條 …健全。六、實驗成果。七、相關法規之遵行。八、其他本部會商受託學校後,規定與實驗教育相關之事項。
  17.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7條 評鑑小組應就受託學校提出之自我評鑑報告書,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前項實地評鑑由評鑑小組委員前往受託學校,以資料檢閱、參觀設施、觀察與訪談、綜合座談或其他方式為之。實地評鑑時,評鑑小組委員應全程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18.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8條 …鑑單位公告之。三、辦理評鑑協調會,針對評鑑計畫之實施,與受託學校協調。四、評鑑小組於實地評鑑結束後一個月內,作成評鑑報告書,送本部所組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
  19.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10條 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之相關人員,與受託學校間,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迴避事由。二、曾參與該經營計畫之執行。三、其他有具體事實經本部認定於執行職務有偏頗…
  20.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11條 …止委託契約。審議會於作出前二項決議前,應召開公聽會,邀請受託學校之教師、學生及家長參與。受託學校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研提具體改進措施,並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其改進情形,應列為下次評鑑之重要項目。
  21.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12條 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之受託學校,得於評鑑結果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部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本部受理申復,除原評鑑程序或事實認定有嚴重瑕疵應重新評鑑外,應於二十日內回復處理結果。
  22.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13條 …至遲應於實地評鑑後三個月內,將審議會審議之評鑑結果,送達受託學校;評鑑結果為優良者予以公告,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者,得延至申復獲致結果後公告。
  23.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14條 本部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接續辦理學校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通知受託學校及受託人:一、受託學校之名稱與地址及代表人。二、受託人及其代表人之名稱。三、接續辦理事由、依據、辦理日及應配合事項。四、其他必要事項。
  24.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15條 …條第一項所定代理校長,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資格之現職人員。無前項資格人員或有必要時,本部得指派其他適當人員代理。代理校長應於代理二週內召開臨時校務會議,研議校務移交相關事宜。本部得指定適當機關(…
  25.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16條 受託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將受託學校之各類財產、經營權、學生學籍資料、校務檔案等迅速移交本部,應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或契約終止日後三十日內為之。
  26.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7.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前項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者,各該部應併同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者,自辦理日起每年級招收之學生人數,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
  28.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3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指定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一、高級中等學校最近一次校務評鑑之各評鑑項目達八十分以上;其附設有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者,各該部經本部進行訪視通過者。二、國民中學、國民小學經本部進…
  29.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4條 學校申請或經指定辦理實驗教育者,應以校長為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必要時,由本部指定自然人、經核准立案之學術團體或設立宗旨與教育事業相關機構之代表人或負責人,擔任計畫主持人。
  30.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5條 本部得依學校辦理實驗教育之需要,寬籌經費給予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