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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70-4條 地政士或律師代理以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並經憑證確認身分者,得免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2.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70-5條 …件時,應俟書面文件到所後再辦理收件。依前項規定收件之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案件,其審查、補正、駁回等辦理程序,依第三章第四節規定辦理。
  3.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70-6條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規費,得於登記機關收件前完成網路計費及繳費或於收件後繳納。
  4.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70-7條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電子檔案之保存及銷毀,準用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5.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71條 土地總登記,所有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期限內提出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之。土地總登記前,已取得他項權利之人,得於前項登記申請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申請之。
  6.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73條 …列事項:一、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二、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三、公告起訖日期。四、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
  7.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75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而生權利爭執事件者,登記機關應於公告期滿後,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調處。
  8.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77條 土地總登記後,未編號登記之土地,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其登記程序準用土地總登記之程序辦理。
  9.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84條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除本節規定者外,準用土地總登記程序。
  10.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85條 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及其他標示之變更,應為標示變更登記。
  11.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86條 一宗土地之部分合併於他土地時,應先行申請辦理分割。
  12.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87條 一宗土地之部分已設定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者,於辦理分割登記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勘測確定權利範圍及位置後為之。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不在此限。
  13.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88條 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依其協議定之。設定有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耕作權或農育權之土地合併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
  14.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90條 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土地申請分割或合併登記,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他項權利人換發或加註他項權利證明書。
  15.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91條 因土地重劃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時,應依據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後之重劃土地分配清冊重造土地登記簿辦理登記。土地重劃前已辦竣登記之他項權利,於重劃後繼續存在者,應按原登記先後及登記事項轉載於重劃後分配土地之他項權利部,並通知他項權利…
  16.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92條 因地籍圖重測確定,辦理變更登記時,應依據重測結果清冊重造土地登記簿辦理登記。建物因基地重測標示變更者,應逕為辦理基地號變更登記。重測前已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
  17.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93條 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時,應為變更登記。
  18.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95條 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全部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申請登記時,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內,應列明全體共有人,及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並提出已為書面通知或公告…
  19.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96條 區分所有建物,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就該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其基地共有人,指該專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指該專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所…
  20.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97條 申請土地權利移轉登記時,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第五項、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應附具出賣人之切結書,或於登…
  21.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98條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所有之情形,不適用之。
  22.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99條 因徵收或照價收買取得土地權利者,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於補償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土地清冊及已收受之權利書狀,囑託登記機關為所有權登記,或他項權利之塗銷或變更登記。
  23.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00-1條 …應受金錢補償者,申請人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土地,同時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申請抵押權登記。但申請人提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已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前項抵押權次序優先於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之抵押…
  24.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02條 土地權利移轉、設定,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並提出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文件,單獨申請登記。登記權利人死亡時,得由其繼承人為權利人,敘明理由提出契約書…
  25.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03條 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所屬土地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除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外,應提出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之資格證明文件與監查人之同意書或法院之證明文件。
  26.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04條 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者,得提出協議書,以其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其代表人應表明身分及承受原因。登記機關為前項之登記,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
  27.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06條 數宗共有土地併同辦理共有物分割者,不以同一地段、同一登記機關為限。
  28.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07條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一、抵押權人同意分割。二、抵押權人已參…
  29.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08條 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前二項位置圖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
  30.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12條 以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時,除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另有規定外,應訂立契約分別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