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73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四章 總登記 › 第一節 土地總登記 第73條 前條公告,應於主管登記機關之公告處所為之,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二、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三、公告起訖日期。四、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