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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 200 頁-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法院,依事務之性質,分指辦理少年事件之法官或其所屬之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理少年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本辦法辦理。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4條 …親屬、家長、家屬、師長、雇主等,具有長期性、繼續性,且於少年法院、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處理少年事件時,得保護少年之人。二、其他適當之人: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以外,得依事務性質,提供少年必要協助之人。三、…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5條 少年法院及相關機關聯繫處理少年事件時,應以少年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注意少年之身心狀況,並維護少年之安全、隱私、名譽及尊嚴。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條 少年法院、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執行職務時,得請相關機關、學校、醫療機構或其他機構、團體依其業務權限為必要之協助。前項協助,包括提供與處理少年事件有關之資料、少年及其家庭所需之資源、保護措施或其他必要事項,被請求之機關(…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7條 少年法院處理少年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或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8條 少年法院應與轄區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立聯繫機制,定期召開處理少年事件之聯繫會議,由少年法院之院長擔任主席;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得自行或指派副首長、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出席,並得與少年法院共同召開之。前項會議,得檢視…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9條 司法院與行政院應定期或至少每年一次,自行或共同召開跨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並得先行召開幕僚會議研商。前項會議共同召開時,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共同派員擔任主席;幕僚會議由相關業務單位首長或主管擔任主席,有關機關應指派業…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0條 少年法院、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與相關機關之聯繫,得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但請求或提供少年事件有關資料時,應以公文或經由機關授權之查詢系統為之。前項聯繫事宜得視需要指派專人辦理。司法警察機關於處…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1條 少年法院及相關機關傳輸、遞送、利用或為其他處理涉及少年事件之資料時,應注意依本法第八十三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及保障少年隱私相關之規定,妥適保護足資識別少年身分及少年事件之資訊,不得使處理業務以外之人得…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5條 …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但法官命其即時護送者,應即護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逮捕、逕行拘提之人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者,應依前項規定處理。前二項情形,其關係人之談話…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6條 …行犯,得填載不護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許可後,不予護送,逕行釋放。但法官未許可者,應即護送。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項規定不護送少年時,應將法官批示許可不護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於…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7條 …輔導辦法處理外,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並得移送少年法院;其他機關知悉時,亦同。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8條 …或其他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八項規定,向少年法院報告、移送或請求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表明下列事項:一、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號碼,少年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明…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9條 少年法院接受報告、移送或請求之事件後,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應補足或調查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受發回或發交之機關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0條 …年事件與一般刑事案件相牽連者,司法警察機關應分別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及該管檢察署偵辦,並應於各該移送書內分別敘明。證物如無法分別移送者,尤應註明其去處,並應製作影本、繕本或照片附卷。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1條 少年法院為執行同行、協尋、勘驗、搜索、扣押或其他職務時,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請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為必要之協助,受請求機關應予協助。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2條 少年法院處理少年保護事件,得準用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3條 …應於同行書內記載其情形並簽名,於上開期限屆滿後三日內提出少年法院。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4條 少年法院因少年行蹤不明,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協尋,或因協尋原因消滅或顯無必要而撤銷協尋時,應將協尋書或撤銷協尋書密送內政部警政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並以副本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內政部移民署、少年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5條 少年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將傳喚通知書或其他文件準用刑事訴訟文書送達有關規定,囑託司法警察機關或郵務機構送達。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6條 少年法院執行職務時,發現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或照顧之情形,應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項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評估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少年法院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7條 少年法院對於經責付或收容之少年,認有必要時,得敘明少年及其家庭具體情狀,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少年之收容經撤銷或停止時,亦同。前項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負責與少年法院聯繫,協調其他權責機關(構)共同辦理,並…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8條 …提供鑑別所需之精神醫療等資源,亦得召開資源聯繫會議,邀集少年法院、社政、教育、輔導、衛生醫療、警政及勞政等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參加。少年法院就鑑別事項或方式有特別指示者,少年觀護所應依指示並得結合少年所需之身心鑑…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9條 少年法院為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或交付觀察之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0條 少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認有必要而裁定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為觀察時,應將裁定送達受交付者;少年調查官應與受交付者隨時保持聯繫,並為適當之指導。受交付者認少年有變更觀察期間或…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1條 少年法院裁定將少年交付安置於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以下合稱安置輔導處所)輔導前,應先瞭解該處所之特色、功能、服務對象、內容、質量、限制等事項,並針對少年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2條 少年法院於事件終結時,應將裁判書送達報告、移送或請求之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4條 …完畢、裁定之日起滿二年或少年滿二十一歲時終止。前項處分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其他具有社會、教育、輔導、心理學或醫學等專門知識之適當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於假日利用適當場所行之。前項少年保…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6條 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由少年法院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其他適當之機關(構)、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之,並得依第七條規定辦理。第三十四條第…
-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8條 …事項,少年保護官或執行保護管束者並應將輔導內容詳為記錄。少年法院如認執行保護管束者不宜執行時,得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七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