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8條 法規: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二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三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第38條 執行保護管束應依少年個別情狀告知其應遵守之事項,輔導其行為或就養、就學、就醫、就業及調整環境等事項,少年保護官或執行保護管束者並應將輔導內容詳為記錄。少年法院如認執行保護管束者不宜執行時,得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七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