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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 89 頁-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所稱計畫用水量達一定規模,指開發行為之興辦,其計畫用水量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所稱增加計畫用水量,指開發行為之變更,致計畫用水量增加至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同一開發單位於毗鄰區域之分期或…
-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任之所屬機關(構),受理開發單位申請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時,經開發單位確認有新增用水且計畫用水量達前條第一項規定者,應由開發單位提出或修正用水計畫,並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5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條轉送用水計畫,其開發行為終期計畫用水量達每日三千立方公尺以上者,由經濟部水利署受理;未達每日三千立方公尺者,依開發行為所在地區,由下列機關受理:一、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開發行為位於花蓮縣、宜…
-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6條 屬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之開發行為,其用水計畫經核定後,開發單位應於用水計畫之各年度計畫用水量範圍內,依總量管制原則自行調度分配及管理區內個別用水人之用水,其區內個別用水人於興辦或變更事業階段無需依本辦法提出用水…
-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6-1條 依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六項規定提出用水計畫之開發行為屬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者,如開發單位不具調度分配及管理基地內用水人權責時,區內用水量達第三條規定一定規模之個別用水人,應共同委託開發單位並與其並列為開發單位提…
-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7條 開發單位所提用水計畫應依開發行為內容及所在區域之水資源供需情勢,規劃需求用水時程及水量、供水來源及可行節約用水措施,並取得供水單位供水同意文件或其他水源證明文件。
-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8條 …書件格式不符、需補正或修正內容必要時,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開發單位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用水計畫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10條 開發單位於用水計畫核定後,應依計畫用水時程及用水量辦理,並應裝設水量自動監測設備及記錄實際用水情形,於每年四月底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申報方式申報前一年度及現況用水情形。開發行為興辦中或完成後,其開發單位有變更時,…
-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確認開發行為實際用水情形,得要求開發單位提出包括供水單位出具之用水量資料、用水人裝設之水量自動監測設備紀錄或其他必要之用水量證明文件。前項證明文件,屬自來水事業供水部分,得以自來水事業收費單據代替之;屬工業…
-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開發單位申報用水結果認有辦理用水查核必要時,應將查核理由、時間、方式及應備資料以書面通知開發單位。前項查核得以書面、會議或現地檢查等方式為之,開發單位應配合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13條 …量差異量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二、已達終期計畫用水量年度之開發行為,實際用水量連續三年度未達終期計畫用水量百分之八十,或實際用水量連續三年度與終期計畫用水量差異量達每日四萬立方公尺以上。未達用水計畫所定終期計畫用水量年…
-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開發單位提出之差異分析報告,得考量開發行為所在區域水源供應條件、開發行為用水特性、未來發展規劃、用水回收及節水成效等相關因素,調整或核減其用水計畫各年度之計畫用水量,或於用水差異範圍內調整其用水來源。前項…
-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四項所稱用水計畫經核定後三年內未實施開發行為之計算基準,以同一開發行為初次提送用水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日期為起始日,不因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差異分析報告或修正用水計畫而改變;所稱限期改善之期限,以改…
-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16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四項規定申請展期者,應依差異分析報告格式提出計畫用水時程調整分析資料,依第五條規定送受理機關審核。
-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17條 用水計畫經撤回申請或廢止後需重提用水計畫者,開發單位應依開發行為所在區域最新水資源供需情勢研擬用水計畫,並重新取得供水單位供水同意文件或其他水源證明文件,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委任所屬機關(構),依第五條規定送受理機關審…
-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施行前之開發行為用水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展期者,其展期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原展期期限為用水計畫經核定後六年以上者,不得申請展期,屆期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廢止用水計畫。二、原展期期限為用水計畫經核定後未達六年…
-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19條 供水單位受理本辦法開發行為之新增用水,其申請新增加上既有之合計用水量達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應要求申請用水人提出該開發行為之用水計畫審核通過證明文件。前項申請用水人屬第六條第一項之個別用水人者,得由所在基地開發單位出具之證…
-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20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五項規定供水單位之不得供水情形,指開發行為未經核定用水計畫之用水量或修正用水計畫新增之用水量。
-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21條 …用水計畫審議及查核管理需求,得以書面方式通知供水單位提供特定開發單位或用水人之用水資料。
-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22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六項所稱實際用水量達一定規模,指開發行為基地內前一年度實際用水量達每日三千立方公尺以上者。
-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1條 為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推動再生水之開發、供給、使用及管理事項,特制定本條例。
-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3條 …可再利用之水。四、再生水經營業:指依本條例許可興辦系統再生水開發案(以下簡稱再生水開發案),提供系統再生水予他人使用者。
-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4條 應提出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水計畫,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已核定用水計畫之開發單位,其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經查核各年期實際用水情形與用水計畫內容差異達一定比率或一定規模者,應…
-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5條 …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或依前項規定提供污水或放流水,得報請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優先核定辦理該地區之公共下水道系統建設。第一項之一定期間、建設、營運或其他必要費用之範圍及其他相關…
-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或自提再生水開發案之再生水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納入區域水源者,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其部分建設費用。前項補助建設費用之範圍、補助比率、經費來源、審…
-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8條 取自公共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之再生水開發案,由管理該公共下水道系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該下水道系統跨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一、再生水開發…
-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9條 …得許可後,始得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再生水經營業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應檢具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書、公司證明等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興建許可,並取得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後,始得…
-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10條 …、營運。三、未經許可,將興建許可或營運許可移轉予他人。再生水開發案之興建、營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影響下水道系統正常運作或損害公共利益情節重大者,得令再生水經營業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
-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12條 依第九條規定申請之再生水開發案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取用案,不適用水利法水利事業興辦相關規定。
-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13條 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與供水設施之設計及監造,應由技師法所定執業範圍之相關科別技師辦理簽證。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或機構內依法取得相關科別技師證書者辦理。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